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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沒說標示不實不能罰
2010/02/02 10:44:57瀏覽808|回應1|推薦2

引用文章有機菜產地標示不實 農委會只公布不開罰 

永豐餘的有機蔬菜被指出產地標示不實,主管機關農委會農糧署抬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5條規定」指出標示不實是「沒有法可以開罰」。

只是從農委會所引用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4條第一項「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中第一款「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規定。」。至於同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註:指第五條第一項)各類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與程序、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該法之規定可以看出:標示不實是屬於第五條第二項違反標示方法之規定,依照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必須依法予以處罰,至於是否按次處罰,依該條無規定「按次處罰」係法規賦予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權,由主管機關自行裁量即可。

至於該法第二十五條「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或未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規定或為不實標示者,主管機關公布該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名稱、地址、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名稱及違規情節。」可知法規賦予主管機關可自行決定是否將違規情節予以公布,並非排除第24條違規就必須裁罰之規定。

故由前述可知,主管機關農委會所主張之「無法可罰」的主張實質上並非周延而有再度審酌的必要。

延伸閱讀:最後還是不罰機率居高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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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立人的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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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不實
2010/02/03 23:17

不算詐欺?

乾脆「取消、廢除」標示規定,就通通沒責任了?


讓英雄蒙塵,日後就不易有英雄!
shouminc(shouminc) 於 2010-02-05 15:03 回覆:

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就構成要件上來看標示不實而將原本不應有此售價之物賣到所受之價格,可以構成該條之罪。也就是俗稱的詐欺罪。

但問題是:刑法是以行為人為處罰之對象,那這犯罪是法人,行為人究竟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還是最終決定者,而刑法中的幫助犯是否包括了公司的員工、分裝廠的員工、銷售通路的承辦人,這一堆子都可能成為刑法上所謂的行為人。只不過詐欺罪實在很輕,檢方是否願意如此大費周章,恐怕值得觀察。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因此亦可依此向檢察官提出告發要求偵辦;亦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要求主管機關依法為之。

至於民法上的問題來看,因詐欺所定之契約無效,其效果在於回復原狀,但有機蔬菜之物早就吃到肚子中或早已腐敗,無法做返還實物之動作,也就無法達到回復原狀的狀態下,也就無返還價金的狀況。縱使要主張業者的不當得利,這種小額訴訟,沒有人會吃飽閒閒跑法院出庭打官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