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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2 10:44:57瀏覽808|回應1|推薦2 | |
永豐餘的有機蔬菜被指出產地標示不實,主管機關農委會農糧署抬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5條規定」指出標示不實是「沒有法可以開罰」。 只是從農委會所引用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4條第一項「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中第一款「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規定。」。至於同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註:指第五條第一項)各類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與程序、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該法之規定可以看出:標示不實是屬於第五條第二項違反標示方法之規定,依照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必須依法予以處罰,至於是否按次處罰,依該條無規定「得按次處罰」係法規賦予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權,由主管機關自行裁量即可。 至於該法第二十五條「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或未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規定或為不實標示者,主管機關得公布該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名稱、地址、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名稱及違規情節。」可知法規賦予主管機關可自行決定是否將違規情節予以公布,並非排除第24條違規就必須裁罰之規定。 故由前述可知,主管機關農委會所主張之「無法可罰」的主張實質上並非周延而有再度審酌的必要。 延伸閱讀:最後還是不罰機率居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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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