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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殺者的生命權誰來保障
2010/03/10 20:44:53瀏覽551|回應0|推薦1

引用文章廢死刑 王清峰:憲法保障生命權 

死刑的罪刑是因為犯罪者在所屬社會中所犯之錯誤已經達到不適合活在這個世界上所訂定的一種剝奪生命權的刑罰,而社會上就是有這種人,所以死刑就有存在的空間,只是何種行為需要到剝奪其生存之權利,在訂定制度時是需要嚴謹與慎重,範圍不宜太廣,而對犯行者的案件調查與審判則必須特別審慎與嚴謹,避免犯下無可挽回的冤獄錯判。

但是廢除死刑並不是憲法保障生命權的體現,反而是對保障生命權的踐踏,尤其是對那些守法者計被害者生命權的踐踏,對於犯行者而言,將更可肆無忌憚的去剝奪反抗其意旨者或是為逃避法律制裁而知其犯行者的生命。

但是限制執政者對反對者以死刑展開整肅是應予以廢除,只要反對者沒有對社會其他無辜生命造成傷害時,不能對其判處死刑是可行的。至於王部長的廢死刑是憲法保障生命權說法,可以說他要是要辭官下台的話,應該是會受到歡迎的。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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