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資遣不存在於勞保,而是在勞基法暨勞工退休金條例
2010/02/11 02:14:38瀏覽3171|回應2|推薦8

引用文章快桅快撤… 碼頭工變相怠工抗議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勞工保險給付之種類暨項目如下表之所示,並無資遣一項。

保險種類

給付項目

普通事故

生育

傷病

失能

老年

死亡

職業災害

傷病

醫療

失能

死亡

但在勞動基準法暨勞工退休金條例中則有資遣費的相關規定,前者就是俗稱的勞退舊制,後者則是俗稱的勞退新制。因此,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制度時,其資費領取暨年資計算則是用於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年資給付資遣費;而是用勞工退金條例者則依該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計算年資與給付。

因此該報導中勞方主張依勞保為之的訴求並無法律上之依據,而資法依勞基法之規定就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而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第二款規定「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故依照勞退舊制,係以工作年資暨月平均工資來計算資遣費給付之依據,而且給付計算基數係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

至於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依照勞工退金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前略)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因此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其資遣費的上限是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且每一年的工作年資只有半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給付之標準。

但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第一條後段參照),因此,在談判過程中,是不得低於法定之標準的。因此在談判暨協調會時,勞資雙方並非不可以協調出比法律規定優惠的資遣費來,但資方若是堅持依法為之時,勞工的怠工抗爭,一旦不慎,反而會陷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規定被雇主無預告解雇,不但不符合領取失業給付,恐怕連退休金都會出問題囉!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houminc&aid=3769571
 引用者清單(1)  
2010/03/14 10:55 【shouminc 的網誌】 (人力資源系列)所謂的人力派遣

 回應文章

亞斯蘭空軍第一狙擊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現在流行派遣制加責任制
2010/03/09 08:34
派遣制簡單來說就是彄門不給錢制,
只給固定月或日薪,
沒有任何獎金和假期,
三個月一聘也規避了滿一年得累計資遣年資的規定,
責任制就是上班打卡加班不給錢的奴工制,
這樣勞工根本就沒有任何的保障啊~
加班不給錢,
隨時都可以趕人...

羽扇綸巾、談笑間、強虜灰飛煙滅、故國神遊、多情應笑我、早生華髮。

shouminc(shouminc) 於 2010-03-14 10:52 回覆:

派遣制原本是用人機構為因應臨時性人力調度所產生的一個方式,由另一個機構負責招募人員提供這些事業機構使用,原應屬於臨時性人力。

在現今實務上,台灣的人力派遣不少是由人力仲介業來擔任,其中應該不少是由萎縮的外勞仲轉型而來的,而外勞仲介業的心態跟水準為何,那麼用在國人身上,尤其是那些弱勢勞工身上,也不會好到哪邊去。

再加上企業雇主、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的專業度不足暨掌握了勞工無處可去就活不下去的肚皮問題等等因素,派遣制度就成了生吞活剝剝削勞工的一種制度。

而派遣制度下的員工,是屬於派遣公司的員工(但不是派遣公司的實際業務暨管理人員),雇主是派遣公司,而實際用人機構是使用派遣公司所派遣之人員在該機構服務,故一切勞、健保、薪資發等等的權益上之事都跟派遣公司脫不了關係,這跟仲介是不一樣的。

至於勞動契約的部分,派遣公司為規避資遣、特休........等等的勞基法中權益所為之措施必須符合勞基法中之規定,若以現今不少派遣工作實質上是長期在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派遣公司,因此其所訂定之勞動契約(縱使是三個月一聘之定性契約)依照勞動基準法而言已經是屬於不定期契約,再加上其實質上是否受雇於同一派遣公司(不論實際服務公司或事業機構)都可以做為一個認定之標準。只不過會去找派遣公司的人十之八九都是屬於社會底層,而工作也大都屬於替代性較高的工作,自然就不知去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倘若連勞資主管機構的第一線基層人員都充斥了專業性不慎足夠的臨時性暨派遣人員,那勞資雙方關係權益之保障能夠有多好,恐怕就不是很樂觀了!


林秋玲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恭喜
2010/02/17 13:16

哇 恭喜你很用心為勞工服務喔

你所做的一切都會回到自己身上來



shouminc(shouminc) 於 2010-02-17 23:02 回覆:
祝你新年快樂:)
shouminc(shouminc) 於 2010-02-17 23:04 回覆:
這也是因緣,剛好以前曾經在軍中從事過人事工作,最近又接觸了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考試的相關科目,碰上這case,就拿來討論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