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11/07 13:19:10瀏覽487|回應0|推薦0 | |
大法官會議第六六六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最遲兩年內失效。 不過吾等認為兩年期限未免太長,應該限期在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九年第一會期結束前完成修法,否則該規定即行失效方為合適。不然兩年內失效的規定豈不是為德不卒,有失原本解釋文所闡明之平等原則之初衷?! 更何況被宣告違憲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之原文為「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為處罰之條件,也就是說行為人為獲取利益而自己願意以自己的身體為商品而賣與他人(也就是所謂得與人姦、宿),而瓢者即因有供應而給付一定代價,此乃雙方行為人合意之狀況下,並無損害個人法益的情事發生,因此處罰任何一方原本就有爭議,但若以兩性平權的觀念來論乃失之偏頗。 而吾國刑法中已經將自願性交予以除罪化(除非是未成年者、他人之配偶、非當事人本人之自己願意者等法定要件外),因此該條文籠統之規定實有修正之必要,但若以「罰娼不罰嫖」這種將男女平權狹隘化的作法為訴求,只不過是一種社會病態的表現而已!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