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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5 16:44:17瀏覽459|回應0|推薦3 | |
引用文章共犯結構因素?
國土保育中的一些保育措施等於是禁制措施,或是等於將現存的謀生條件跟居住環境做了重大改變,對於現今依靠這些被禁止措施者而言,是一些重大的改變,甚至是會造成走上死路的一種不利政策。 從921以前台灣不是沒有天然災害,但921以後一些天然災害隨著地震後所造成的土質鬆動,而致土石流四處氾濫,原本經驗法則已不敷使用。 但是人民生存在這塊土地上還是有其基本之需求,高山地區的高冷蔬菜暨水果的種植,,不僅解除了當時政府如何安置大批隨軍來台離營退伍軍人的出路,更因這些產品的生產,讓台灣民眾可以吃到以往所步道的一些食物,節省不少外匯。或許還有出口賺取外匯的可能,最重要的是:解除了當時的隱藏性社會問題。當這些先輩們留下來的產業,是否後繼者就必須放棄,這涉及了當初政府跟他們的約定,後繼的執政者必須遵守這個約定,而不是用粗暴的方式將其拔除。至於後續的一些濫墾濫伐,所造成的後果,是當時的執政者跟相關人員所種下的惡業,何時爆發惡果就由惡果爆發時的人去承受! 這次88水災所造成的嚴重後果,就目前這個時段而言,最緊急重要的是救災,這個國土保育的議題在這時間的提出有將目前馬團隊之前救災無能的焦點轉移至「災民跟地方利益自作自受」的結果! 故綜合而言,國土保育措施必須考量到民眾的生計,並且在訂定計畫後整合其他部門,將原有合法的生存者輔導至其他可以謀生之處。但在目前以救災為重而言,這個議題的提出,不是很恰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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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