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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0 02:17:42瀏覽3103|回應4|推薦8 | |
一灘血這個慈濟功德會暨相關事業得以成立發展的依據事故,為何會成為訴訟的標的,而產生了刑事無罪,民事是判賠的結局,而佛教界暨一些慈濟的人對於民事的判賠不滿,曾經引發了一些爭端。反而將事件焦點給模糊了。 而在這一篇最佳解答中,引述了刑事判決書全文,可以知悉當初誹謗罪無罪的原因,亦可由此看初未核民事判別的原因。茲分別說明如下: 首就刑事無罪部分而言: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而觀諸慈濟並無特別指出事件之主角為何,僅以當初未記載一灘血發生之詳細地點,他人自無從由其書籍得知其所指之醫生係自訴人,從而,當無可能構成誹謗罪。但卻在一場見證記者會後在記者私下詢問下,說出「莊醫師」三字,但亦未指明自訴人之名字,但亦未指明自訴人之名字故被告丙○○(指李滿妹)辯稱:其沒有想到回答莊醫師,他人就會知悉所指何人等語,亦堪採信。只不過,在事件發生之時,在鳳林鎮共有林大發醫師(林內科診所)、己○○醫師(莊診所)及朝明里(萬榮鄉衛生所)三名會員職業,此有花蓮縣醫師公會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花醫會字第七八一號函一份在卷足資佐證。而且被告丙 ○○亦自承:其知道鳳林鎮有二間診所,一個是林大發醫師開的診所,另一個是莊醫師開的診所之事實。因此,特定對象就非常明顯了。但這其中卻因為過失而發生與誹謗相同之結果,依據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刑事庭法官才會判決無罪。 至於在民事部份:為何會被判賠?這是爭議之所在,也是慈濟支持者所不能是釋懷的一件事。其實刑事無罪並不代表民事上無法律責任。慈濟證嚴上人找來李滿妹針對一攤血事件做見證,卻發生了該見證者過失損及莊姓醫生的名譽(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因此依照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為何証嚴法師連帶負責賠償?從刑事判決書中的敘述可以看出這個見證者是慈濟三十五週年記者會請來作證的,所以其過失行為自然邀請單位就無法脫離責任,而慈濟功德會的法定代表人又是釋證嚴,自然判賠是難逃的法律責任。只不過法律上的敗訴,面子上不大好看而已!(不過誰有民事判決書全文,若能貼出來,會有助於事實的釐清) 綜觀整個事件而言:這一灘血的故事,若要究其真實性必然會發生到追究事件的是作蛹者的結果,否則就成了虛妄詐財的藉口,縱使當時醫院收保證金的制度非常普遍,而故事的依據卻殖於隨時會曝光甚至曾經得獎的醫生身上而到至名譽上受侵害時,會遭致此種果報也就有其脈絡可循了! 註:本篇為本人原發表於YAHOO的知識評論「刑事無罪,民事判賠(對於一灘血事件判決結果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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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