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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無罪,民事判賠(對於一灘血事件判決結果之看法)
2008/11/10 02:17:42瀏覽2946|回應4|推薦8
一灘血這個慈濟功德會暨相關事業得以成立發展的依據事故,為何會成為訴訟的標的,而產生了刑事無罪,民事是判賠的結局,而佛教界暨一些慈濟的人對於民事的判賠不滿,曾經引發了一些爭端。反而將事件焦點給模糊了。

而在這一篇最佳解答中,引述了刑事判決書全文,可以知悉當初誹謗罪無罪的原因,亦可由此看初未核民事判別的原因。茲分別說明如下:

首就刑事無罪部分而言: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而觀諸慈濟並無特別指出事件之主角為何,僅以當初未記載一灘血發生之詳細地點,他人自無從由其書籍得知其所指之醫生係自訴人,從而,當無可能構成誹謗罪。但卻在一場見證記者會後在記者私下詢問下,說出「莊醫師」三字,但亦未指明自訴人之名字,但亦未指明自訴人之名字故被告丙○○(指李滿妹)辯稱:其沒有想到回答莊醫師,他人就會知悉所指何人等語,亦堪採信。只不過,在事件發生之時,在鳳林鎮共有林大發醫師(林內科診所)、己○○醫師(莊診所)及朝明里(萬榮鄉衛生所)三名會員職業,此有花蓮縣醫師公會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花醫會字第七八一號函一份在卷足資佐證。而且被告丙 ○○亦自承:其知道鳳林鎮有二間診所,一個是林大發醫師開的診所,另一個是莊醫師開的診所之事實。因此,特定對象就非常明顯了。但這其中卻因為過失而發生與誹謗相同之結果,依據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刑事庭法官才會判決無罪。

至於在民事部份:為何會被判賠?這是爭議之所在,也是慈濟支持者所不能是釋懷的一件事。其實刑事無罪並不代表民事上無法律責任。慈濟證嚴上人找來李滿妹針對一攤血事件做見證,卻發生了該見證者過失損及莊姓醫生的名譽(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因此依照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為何証嚴法師連帶負責賠償?從刑事判決書中的敘述可以看出這個見證者是慈濟三十五週年記者會請來作證的,所以其過失行為自然邀請單位就無法脫離責任,而慈濟功德會的法定代表人又是釋證嚴,自然判賠是難逃的法律責任。只不過法律上的敗訴,面子上不大好看而已!(不過誰有民事判決書全文,若能貼出來,會有助於事實的釐清)

綜觀整個事件而言:這一灘血的故事,若要究其真實性必然會發生到追究事件的是作蛹者的結果,否則就成了虛妄詐財的藉口,縱使當時醫院收保證金的制度非常普遍,而故事的依據卻殖於隨時會曝光甚至曾經得獎的醫生身上而到至名譽上受侵害時,會遭致此種果報也就有其脈絡可循了!
註:本篇為本人原發表於YAHOO的知識評論「刑事無罪,民事判賠(對於一灘血事件判決結果之看法)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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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houminc&aid=2370409
 引用者清單(1)  
2009/01/08 00:54 【shouminc 的網誌】 再談一灘血事件

 回應文章

摸 象 或 (不?) 著 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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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洋 相互輝映 ? 美國著名的 刑事無罪,民事判賠
2008/12/04 03:10
http://blog.udn.com/mbr8879576/2369123

..... 加州發生了 O. J. Simpson 謀殺前妻 與 小白臉 事件,刑事無罪,民事有.....

隔洋 相互輝映 ?

莊子《篋篇》: 聖人不死,大盜不止!

http://blog.udn.com/mbr8879576/2428920



懇請不吝賜教?
shouminc(shouminc) 於 2008-12-06 03:19 回覆:

從法律上而言,法律規定不同,最後的結果判決就會不同。

不過就慈濟甚至證嚴上人而言,民事上的宣判就等於宣告了證嚴上人犯下了佛教基本五戒中的「不妄言」,這對於慈濟的損傷不胃部大。其次,這個故事有失真之處,對於募款而言,效果必然有所影響,因此,慈濟的支持者只好批法官護證嚴上人囉!


小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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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wang 3005多用用眼睛吧
2008/11/12 18:06
acewang 3005>事實上這李滿妹就住在莊診所隔壁所以才會把所全看到的告訴証嚴上人,要收8000元保証金這自然是千萬確的事,莊醫師自已提供的証人,也作証說胃病開刀住院一個月半被收15000元,顯然這是吃人不吐骨頭的醫生,法院也查証當時花蓮市一甲士地才8000元,可見收8000元保証金是當然的,有原住民也作証說,這人對原住民是收保証金的。也有一女人正被他拒收而死,這查報紙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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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摘錄)
現場是有一灘血,但癥結點在於原告有無因八千元保證金而拒診。

就此部分本院之結論。
既然「原住民婦女陳秋吟是因為沒有錢才被帶回去(錢的性質,並未敘明)」,李滿妹告知的內容,與釋證嚴所轉述之內容就有出入,...誠如本院建議和解之內容「要繳八千元保證金是如何得知、莊診所是否一定要繳保證金、保證金是否八千元、又病人是否因為要繳保證金八千元而離去」等等諸多問題尚待處理,被告釋證嚴當然會發生因轉述內容與李滿妹告知的不一致,而衍生原告所主張名譽受損之可能。

「即使有收保證金,也沒有證據顯示原告因要收保證金而拒診」

六、就一灘血的事件,本院認定結果。
1、有一灘血這件事,是原住民婦女陳秋吟送醫於莊診所,而留下。
2、當時因為原住民因為沒有錢,陳秋吟才被帶回去(錢的性質不明)。
3、李滿妹稱「(法官問:原住民當初有無告訴你是保證金八千元)他是有告訴我錢要八千元」、「(法官問:為何跟被告證嚴法師說是保證金八千元)我沒有講保證金,我只有講要八千元」(是李滿妹最完整的陳述)。
4、李滿妹告知釋證嚴「原住民因沒有八千元而離去」,與背景故事是一致的。
5、釋證嚴轉述為「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與李滿妹告知的內容不一致。

民國五十五年當時醫療制度是存有保證金的,收保證金在各大醫院皆然,更何況小診所,在當時收保證金之醫師或醫院不會被評述致有損名譽。問題發生於有無為收保證金而拒診緊急情況之病患,才是可被非議之處。…

李滿妹告知釋證嚴「原住民因沒有八千元而離去」
釋證嚴轉述為「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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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wang 3005>這項判決的好笑是,李滿妹沒告訴大家是那間醫院,法院卻要証嚴法師負責李滿妹法院已自已判決無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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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決理由-摘錄)
李滿妹告知釋證嚴「原住民因沒有八千元而離去」與背景故事是一致的,
釋證嚴轉述為「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與李滿妹告知的內容不一致而失真。

2、(判決理由+在下解說)法官的意思是,「原住民因沒有八千元而離去」,此話可以有兩種解讀:
a由醫師的觀點而言,因要收保證金而拒診是不妥而可受公評的,
b由病患的觀點而言,因繳不起醫藥費而離開是不幸而可堪憐憫的,
但,由釋證嚴轉述為「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就僅餘存一種解讀可能:
a「由醫師的觀點而言,因要收保證金而拒診是不妥而可受公評的」,。

3、過失行為致妨害名譽者,刑事上不罰過失犯,但民事侵權行為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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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其登報告訴大家說不是莊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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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摘錄)原告其餘之訴駁回-(ps登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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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wang 3005>但証嚴法師為何要為別人講的話這事負責呢?証嚴法師也沒指名道姓說是莊醫師,這不相干的事竟記到証嚴法師的頭上來,這種法官真是可悲,自打嘴巴吧!台灣法官素質就正這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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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摘錄)…其間確實因被告釋證嚴轉述失真而起,經原告質疑被告又未為適當因應,形成社會上對原告名譽不佳之評述,其間自屬具有相當果關係,堪見原告主張被告釋證嚴應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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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wang 3005>這人得到偏遠地區得的行醫獎,這更好笑,查日據時代鳳林已是鎮了,也就是人口很多的地方,這人跑到人口多的地方,又不是山區,又不是行醫不收錢,為何得獎呢?雜誌亂發獎也見一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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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你來認定才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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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wang 3005>同樣的版主一些無知言論也是可見一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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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徒不應該空口無憑,即遽為他人無知之論斷。你這種態度只會令人對慈濟更反感!

小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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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wang 3005多用用眼睛吧
2008/11/12 18:00
acewang 3005>這李滿妹並不是慈濟找來的而是他看到電視台的証嚴上人忽然想起,自已就是曾告訴証嚴法師的人,所以自已主動聯絡慈濟要見証,他在台上也沒有指名道姓,而是記者自已去查,記者查說是莊00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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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摘錄)
「三十七道品講義」第二一二頁倒數第五行以下書道:「二十幾年前我與弟子到豐濱鄉探望二位病人,竟然在那家醫院的走廊上發現一灘血,詢問之下,得知一位山地婦女流產昏迷,被家人辛辛苦苦地從山上抬到這裏,抬了八個多小時,卻因為付不起住院保證金八千元,又被抬回去,無法就醫,而在地上留下這一灘血‧‧‧。我當時幾乎昏厥過去,心想人間居然有這種見死不救的事,真是令人痛心」。(有全書附卷可參)。
「自在的心靈」乙書2000年03月再版七刷第六頁第六行以下:「‧‧‧直到有一天,在一家私人醫院的地上見到一灘血,那是一位山地婦女小產,被抬了八個小時來到醫院,卻因為欠缺醫藥費,被院方拒收而遺留下來的血跡」。(有全書附卷可參)。
...............(一堆文獻)

被告釋證嚴在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前之演講、著書、談話等,其相關弟子於慈濟基金會之活動,以各種方式傳播,所稱為八千元保證金拒收病患之醫師,而為冷酷、見死不救,但並未直接具體指稱係原告。

該聯合報之報導與被告二人無關。但是報導後社會上所形成之「說法」,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而該「說法」是來自被告二人,

原告當然會向被告二人質疑,但被告二人仍認為該「說法」為真實…

小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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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該案民事判決之理由重點
2008/11/10 23:29
花蓮地院 民事-90訴256號
當年在下有留意過此判決.不過內容實在太長了....近15萬字200頁.小弟節錄部分重點如下:

主文摘錄:
被告釋證嚴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登報部分)。

理由重點摘錄&重新分段:
…民事訴訟乃兩造當事人間之私權爭議,法院於兩造間作審判,恆於兩造相反之主張間作選擇,未必有「絕對確信」或「毫無懷疑」可言,所以民事訴訟也僅能認定「相對性之真實」,而非絕對之真實。故最後的認定是證據所推砌出來的相對真實,而無法是本然事實的絕對真實,只是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形成心證之傾向。
---------------------無故意--------------------------
….在民國五十五年收保證金是一種常態,就會很容易讓人產生聯想,在現存的證據參酌下,就算被告釋證嚴安排記者採訪李滿妹,記者採訪之結果,為如何之刊登,我們也認定與被告釋證嚴無關,此部份自屬原告不能提出證據以資證明,本院自無從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堪信被告釋證嚴並無故意侵權行為而侵害原告之名譽。
--------------------有過失-------------------------------
…對原告言,如果這件事不是真的,被告釋證嚴之轉述失真,就是有過失,等到這樣的轉述失真成為社會上一種說法,而原告質疑其真實下,被告釋證嚴仍未為適切之因應,容認原告名譽繼續受損,其過失情節自堪認定。

6、我們(ps:法官)的認定是一灘血是存在,但背後的故事失真,
李滿妹稱
「(法官問:原住民當初有無告訴你是保證金八千元)
他是有告訴我錢要八千元」、
「(法官問:為何跟被告證嚴法師說是保證金八千元)
我沒有講保證金,我只有講要八千元」

李滿妹告知釋證嚴「原住民因沒有八千元而離去」與背景故事是一致的,釋證嚴轉述為「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與李滿妹告知的內容不一致而失真。

這個失真,將李滿妹告知釋證嚴「原住民因沒有八千元而離去」,
由醫師的觀點而言,因要收保證金而拒診是不妥而可受公評的,
由病患的觀點而言,因繳不起醫藥費而離開是不幸而可堪憐憫的,
這兩種都是存在的情形,

由釋證嚴轉述為「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就僅餘存
「由醫師的觀點而言,因要收保證金而拒診是不妥而可受公評的」,
然而釋證嚴所轉述者,是證據上無法形成心證者,自屬於名譽之不法行為,
假如這是真的當然可以阻卻違法,但此事非真時,評述原告因保證金拒診病患,而為冷酷或見死不救,當然屬於侵害名譽之行為。

原告小鎮行醫素有聲望,有卷附得獎資料及書籍專文介紹可參,因被告釋證嚴之行為而發生名譽上之損害,堪已認定,其間確實因被告釋證嚴轉述失真而起,經原告質疑被告又未為適當因應,形成社會上對原告名譽不佳之評述,其間自屬具有相當果關係,堪見原告主張被告釋證嚴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登報駁回----------------------------
3、至於,判決書登報部分,確實是名譽回復的一種方式,但本件情事與一般情形未必一致。被告釋證嚴在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前之相關著作、活動,並未直接具體指稱係原告,而且原告所稱被告釋證嚴力促被告李滿妹接受媒體採訪,揭諸報端指係鳳林鄉莊姓醫師者,因本院認定該聯合報之報導,在證據上顯示應與被告釋證嚴無關,而無深究之必要。換言之,報導後社會上所形成之「說法」,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而該「說法」是來自被告釋證嚴轉述之失真,但也是各種「情狀累加」而「情節層昇」的結果,

對原告言,如果這件事不是真的,被告釋證嚴之轉述失真於先,等到這樣的轉述失真成為社會上一種說法,而原告質疑其真實下,被告釋證嚴仍未為適切之因應於後,

在證據上顯示被告釋證嚴並沒有積極的運用媒體具體指明原告,而是在原告名譽受損被特定後仍認為所轉述為真實而消極的不為澄清,

媒體報導是相關媒體主動積極性的作為,我們認為在這樣前提下,這麼受社會各界關切的案件,各媒體報導還是會主動積極性的報導,判決的結果必將由媒體為適當之報導。

既然,被告未積極利用媒體來妨礙原告之名譽,我們也不認同需要用判決之強制力來回復原告之名譽,原告就此部分之相關陳述,無法讓本院形成對其有利之心證,就無法舉證證明判決書登報是一種適當的名譽回復方式,本院自當為被告釋證嚴有利之認定,而認為原告此部份之請求為無理由。
shouminc(shouminc) 於 2008-11-11 01:47 回覆:

感恩提供民事判決書摘要。

若以此依判決書來看,這一攤血的故事因轉述失真,而有所爭議。從佛教暨證嚴自己所訂之戒律來看,恐怕已經觸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