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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7 18:17:25瀏覽1287|回應0|推薦0 | |
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本項規定闡明了勞動基準法中所明訂的勞動條件士座基本的勞動條件。 故雇主與資方所簽訂勞動條約規定勞動條件不能低於該法暨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因此該條可稱勞動基準法的地王條款! 若以工資為例:目前勞動條件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周正常工時上限40小時者,若無法定不給薪或減發薪資之規定訂者,其基本工資為22000元整且不能低於該金額(此金額為107年的月薪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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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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