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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有關動部的說明:
2023/02/01 22:49:19瀏覽102|回應0|推薦0

說明:一、基本工資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21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6,400元,每小時176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
  • 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二、正常工作時間內工作之基本工資

  • 「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約定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者(現為26,4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該公式推算約為110元。
  • 爰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26,400元加上110元乘以(240-174)小時之總額33,660為其基準。
  • 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76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

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方式

  • 前開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基本工資33,660元,係以110元乘以240小時加上110元乘以(240-174)小時而獲致;亦即月工資額係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等於月工資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

四、加班費之計算方式

  • 倘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當月延長工作時間為48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者,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應不得低於7,040元(26,400÷240×4/3×487,040)。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40,700元。
  • 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所謂休假日,係指第37條所定休假【俗稱之國定假日】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當日原約定照給之工資外,當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1日工資。 

[實例一]A君至B保全公司任職,約定為「按月計酬」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依現行基本工資,A君之基本工資至少為何?

  • 26,400+110x240-174=33,660
  • 基本工資公式:26,400+【(26,400÷240x(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小時)】
  • 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每週40小時x52)+8小時】÷12個月=174小時

[實例二]C君至D保全公司任職,按月計酬每月32,890元,每月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每日10小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如何計算?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32,890÷240+220-174)】=115
  •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115×101,150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公式:月工資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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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houminc&aid=178242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