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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8 09:56:59瀏覽912|回應0|推薦5 | |
今日讀畢姜教授之 "軍艦違法 是國家責任"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389333.shtml 後, 敝人以為其論點有多處缺陷, 想與各位分享之 首先, 姜文以軍艦為國家領土的延伸為由, 根據海洋法, 主張軍艦享有完全豁免權 但是所謂完全豁免權, 是針對艦艇內之活動享有豁免權, 還是包括艦艇周圍之活動, 甚至蓄意造成沿海國船艦沉沒亦可享有豁免權? 本人或許可以同意日艦在我國領海內發生海上喋血案, 如輪機長遭水兵砍傷時, 根據海洋法公約, 日本國或可主張其司法管轄權, 但是釣魚台事件的情況是日艦蓄意衝撞我國船隻, 主權豁免原則是否可以適用? 試舉例言之, 大使館為邦交國國土之延伸, 大使館圍牆內的活動我國並無司法管轄權, 但是如果大使館內人員於圍牆內以步槍射擊(謀殺) 圍牆外 (我國領土)之我國國民, 是否我國仍不得主張司法管轄權? 仍須由邦交國單方面全權處理之? 其次, 聯合國直到 1956 年才有第一次海洋法會議, 現行之公約在1994年才由第60國簽署後生效. 海洋法公約的履行與實踐, 應有許多的解釋空間與再補充之處. 即便 "百餘年從未有任何執法公船,因在第三國領海內之違法行為,遭沿海國提出刑事追訴" 為歷史事實, 亦無法成為我國放棄刑事追訴的理由. 再者, 武裝部隊與外交人員應有本質上之區別, 兩種不同的身分在我國領土 (海) 犯下刑事案件時, 是否必然享有相同之豁免權? 對於其武裝人員, 我國是否可以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 這應該也是可以深究的議題. 最後, 敝人以為, 外交解決國際爭端是以實力為後盾, 常言道弱國無外交. 以我國的客觀情勢而言, 談判桌上面的籌碼實在不多. 是故執政當局於外交戰開打的同時, 依法言法, 從法律面強化我方之立場, 實無不妥之處. 以上個人淺見, 由賴各位先進予以答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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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