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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貪瀆的總統,有吃案的調查局長,難道獨缺枉法裁判的法官?
2008/08/18 08:40:30瀏覽815|回應0|推薦1

陳水扁貪污的證據由於瑞士檢察官請求台灣協助調查,紙包不住火終於爆發出來!至此初步證據總算有了,意外連帶發現調查局前局長葉盛茂涉及刑法第一三八條的隱匿文書罪嫌,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陳水扁葉盛茂夜路走多終於碰到鬼了,問題是台灣既有貪瀆的總統,又有吃案的調查局長,難道獨缺枉法裁判的法官嗎?

一群枉法裁判的法官,其為害台灣之烈恐怕不下於陳水扁貪污,不要忘了陳水扁是律師出身,其貪污之源頭恐怕就是看到法院這麼多『令人髮指』的判決卻一直相安無事,才會胃口越養越大,要不是因為官司纏身,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陳水扁恐怕記者會中還會說『法官范秉閣等等強把上億元的土地判給建商財團,圖利建商財團上億元;老人家登報伸冤檢察官蔡興華用公權力將 83 歲的老人家抓去關了三個月都相安無事,我自己的選舉剩餘款在海外銀行洗來洗去又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現在又有人說了,兩年前,檢調在偵辦「台開案」時,即查出阿扁在「台新」銀行有一個帳戶,內存一億多元!因來源不明,調查人員蒐集相關資料後,即交給負責偵辦「台開案」的檢察官許永欽,並請許檢向檢查長顏大和報告,專案調查!

詎料,許永欽認為與「台開案」無關,不但不審視這份資料,也沒有向顏大和報告,當然也沒有另外簽分專案偵辦。許永欽「隻手遮天」硬生生的把這件天大弊案,硬生生的「吃」掉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依此規定,所有公務員個人於執行職務時,發現有任何人涉有犯罪嫌疑者,皆負有義務為「公之告發」,機關主管或任何人均不得阻止其履行告發義務,如涉及誣告,亦應由告發者個人承擔刑責,有故意違反,即為失職,應受懲戒。

特地在此告發法官林孝城、蔡尊五、范秉閣、蘇茂秋、曾桂香、蔡長溪、張燿彩、李錦豐、劉叡輝、林奇福、蕭亨國、洪根樹、謝正勝、徐壁湖、吳正一、沈君玲、陳正雄及檢察官蔡興華興等司法公職人員在『八旬老嬤』一案中枉法裁判,侵犯善良百姓憲法明文應該保護的生命財產等基本人權,圖利建商財團上億元暴利,如有誣告願負刑責,請有關司法政風單位儘速調查!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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