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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6 14:55:15瀏覽1837|回應3|推薦15 | |
第八章 與出版社簽約所要注意的事項 8-1 著作人/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寫作出書的人,一定會遇上「簽約」這件事,除了合約條款,你必需知道什麼是「著作人」、「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茲簡述如下。 1. 著作人:即某該作品(著作、藝術品、音樂)的創作者,就是你自己。 2. 著作權:當你的著作完成之後即享有,不需做任何申請的動作。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個部份。 3. 著作人格權:是用以保護著作者的聲望與名譽,包括公開發表的權利、姓名表示權、禁止他人不當竄改著作的權利。這個權利是永久存在,不得轉讓或繼承的,即便著作人死亡也一樣被保護。倘若你在簽約的時候,合約中有某條款約定以一定報酬要求你讓渡「著作人格權」,這是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所以可以認定是無效的約定。著作人格權雖不能轉移或讓渡,但可以約定「不行使」或「不主張」,此常見於賣斷合約。 4. 著作財產權:只要你是作品的原創人,你就被賦予因自己的創作而有得到實質利益的權利。意思就是,書是你寫的、圖是你畫的或歌是你作的,發行之後你當然可以領取合理的稿費或版稅。 以磊瑄為例,舉例說明。若磊瑄於某年某月某日完成了一本書的創作,我就是這本書的著作人,在我完成創作的那一刻起,毋需經由申請就已擁有著作權;同時具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如果有人冒我之名隨意出版任何一本書,這人即侵犯了我的「著作人格權」。或如果某人未經我的同意,隨意大量複製我的書從事銷售圖利的動作,那這人即侵犯了我的「著作財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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