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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論消文269
2024/09/13 09:24:46瀏覽10|回應0|推薦0

廣論消文269  270頁第10行-271頁第5行

申三、如何行施

如何行施分二。不以何等加行而施者,謂不速與稽留乃與,令起煩惱然後乃與;令行非法或違世間道理之業而後施與;先誓與此後減少給,或給下劣;數恩而與;一時能與而為漸次少少相給

 (3) 如何行施?

布施時的行為,又可分何者不該做?何者應該做?二項來研討。                         

布施時不應該做的加行,也就是要斷除的行為:包括不及時、猶豫、故意拖延,而後才給;或者令他人生起煩惱後,才布施;或者令他人做非法、違反世俗道德的事,而後才施;或者先前已經承諾,而後卻給的量少、或品質差的東西;或者一直數說所施物的好處、強調自己的恩惠而施予;或者明明有能力一次布施,卻故意分批慢慢給。

自為國王奪他妻子而為惠施;逼取父母奴輩等財而與餘者;由能損害他人方便而行惠施;自懶惰住教他行施;於來求者呵責嗤笑,旁言輕弄粗言恐嚇而後給與;違越佛制學處而施;不能如有資財而施,長時積集然後頓施。是為應斷,故當捨離此等加行。

又或者身為國王或有權勢者,奪取他人妻兒、財物去布施;或者強取父母、奴婢等親眷的財物去布施;或者想方設法損害了他人,而去行布施;或者自己懶惰不做,教別人去布施;或者對來求者先辱責恥笑、顧左右而言他、輕言嘲弄、粗言恐嚇,然後才施予;或者布施有違戒律 (不如理如法而得到財物拿去布施);或者不隨有隨施,希望將來累積更多財富時再頓施。以上都是應該斷除的布施行為。

又諸菩薩見積集施其施有罪,見隨得施其施無罪。謂若積集然後頓施,福並無多,及於集時退卻眾多求資具者,令生嫌恨,後施諸餘未求者故。

還有,如果菩薩行者積聚財物而後行施,這樣的布施有過失(犯菩薩戒),如果隨得隨施則無違犯。因為積集後再一次頓施,福德資糧並不會因此而增多,但為了積存資財,卻會讓許多急需的人得不到幫助,生起嫌恨心,而不再來求助,最後布施到的反而是其他沒有來求的人。

《菩薩地》中所說此等極為重要,謂見集時生長慳等眾多煩惱護等劬勞障多善行,多於中間發生損失,不能畢竟惠施事故。

《菩薩地》當中強調這一點極為重要,因為在積集資財時會增長自己慳貪等眾多煩惱,之後守護這些財物也會增加辛勞,且障礙很多行善的時機;何況中間可能發生變故數量減損,最後能布施的量,反而比當初說等錢財累積多一點再捐助時的還少,與究竟圓滿布施不相應。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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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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