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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3 19:32:27瀏覽107|回應0|推薦0 | |
大陸近一段時間以來,一件頗受人矚目的商業醜聞,就是英國製藥大廠「葛蘭素史克」,為了打開中國藥品銷售管道,提高藥品售價,向中國官員及醫生大肆行賄。這起醜聞規模之大,牽連之廣,令人驚愕。也有許多人不禁要問,中國宣稱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習近平上台之初也說:「要讓中國走向世界,要讓世界瞭解中國」;中國目前已經是WTO的會員國,同時也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中國在世界的角色,已經舉足輕重,不可不謂已走向世界;但是「讓世界瞭解中國」的結果,卻竟然是外商聲稱要「入境隨俗」,要賄賂官員,甚至提供性招待,以換取商機。這根本不是正規的商業模式,為什麼還會出現在號稱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法令多如牛毛的中國呢?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正在於:一般人,尤其是行政權方面所稱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根本就是一個詭論。行政官員所說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國」,表面看來似乎頗有道理,但卻是一種最不負責,最推諉搪塞的說法。事實上,真正「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更重要的基礎,乃在於社會群體,包括行政單位,能不能瞭解法律存在的真正理由,是為了要保障最大多數的人民權益;如果不能瞭解這一點,那麼訂定再多的法律,設立再多的機關,再怎麼號稱「依法行政」,也還是無法落實真正的「依法治國」。 為什麼這麼說呢?就算是不從法律專業來談,我們也能夠以下面三點來說明:第一、有人會說,就算是惡法,也是法律,如果覺得法律不夠好,應該要修法;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它就是法律,做為一個法治社會,還是應該守法。這個論點之所以是悖論的原因在於:之所以需要制定法律,就是在於避免社會個體或是團體,相互侵害利益;然而,利益不可能沒有衝突,因之,法律之所以需要存在,乃在於它必須保障「最大多數民眾的權益」。也就是說,法律的規範與出發點,應該是以「社會利益的最大化」來考量的。既然如此,怎麼會有所謂的「惡法」呢?如果有「惡法」的話,就表示這個法律所保障的,並不是最大多數人民的利益,那怎麼可以讓惡法存在而不儘快修改呢?如果說,惡法竟然會存在,而不能儘快修改的話,那就是立法的怠惰,誰掌握立法權,我們就應該追究其責任,不是如此嗎?像是這次台灣的軍事審判法火速三讀,正就是在群眾壓力下快速通過的,這就已經證明了,如果法律不適於現實社會環境的話,修改,乃至於儘速修改,其實是可行的,如果明知可改而不改,正是公部門的失職。 第二、中國可以算是一個法令十分繁瑣的國家,可是不會有太多人同意,中國已經是一個法治國家,因此這裡可以引發出一個問題就是:為什麼一個法令多如牛毛的國家,我們還會認為,它是一個人治國家,而不是一個法治國家呢?原因很簡單:因為這些法是不起作用的,是執法者決定,他想執行哪些法,不想執行哪些法。也就是說,是人的意志決定法的作用,而不是法的意志決定人的行為。因此,多數,乃至於極大多數的人們,都會傾向於曲意迎合執法的人,而不是法律本身。所以這樣的國家,當然會被視為是人治國家,而不是法治國家,因為大家看重的是執法的人,而不是法律。在法律與制度的位階,低於執法者,通常又是行政權的情況下,政治的重要性,當然大於法律了。 第三、「依法行政」與「依法執行」不盡相同。所謂的「依法行政」,必須要尊重所謂的「程序正義」。而「程序正義」則必須是: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必須符合公平與正義,這一點在前面已有述及;二方面,法律上的正當程序,是當公權力執法,侵害到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時,當事人可以採取正當的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利,免遭公權力的無謂侵害。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對公權力的執法,有所疑義時,公權力不能夠逕行執法,以免造成不可逆反的損害,而必須讓當事人以正當的法律程序,適時並適當地保護、保衛本身的權利。 因此,綜上所述,怎麼樣才能稱一個「依法行政」的國家呢?首先,法律的制訂,必須最大程度上追求維護社會絕大多數群眾權益與公平正義,如果法律達不到這個目標時,它就不能稱是一個好的法律,因為不被人所尊重,甚至於變成了擾民而不是護民,因此需要儘速更改。其次,不是法律越多就越好,徒法不足以自行,還必須靠有力的執法,執法的時候不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的位階必須高於執法者的位階,才能夠確立、維護法律的尊嚴。第三,但是在執法的時候,不能容許執法機關盲目執法,妄將「依法執行」稱為「依法行政」,忽略了法律的存在,其實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益。因此,如果法律的執行,人民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有適當的管道,採取行政救濟途徑,例如行政訴願或是訴訟等等,行政機關、執法機關不可以恣意妄為。綜合以上三點,應該才可以說是一個「依法行政」次序完備的國家。至於停留在普通常識層次,一般人或是政客朗朗上口的所謂「依法行政」,其實只是在顧及行政權的方便上的所謂「依法執行」,不但只偏向於行政官員的執行便利,而且更重要的,是忽略了法律最重要意義,是在保障人民權益;同時,偏頗解釋的「依法執行」,只是死在法條上,與實際上的「依法行政」,差別不可以道里計,也難怪會被稱為「法匠」了。(葉柏毅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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