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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須員工同意
2011/12/18 22:03:57瀏覽298|回應0|推薦0

                                 無薪假須員工同意

勞動契約之變更本應經勞資雙方合意始得為之,勞委會從未研議將

「無薪休假」法制化。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1-11-30

承辦單位:勞動條件處
主管姓名:陳處長慧玲
電話:02-8590-2720

針對自由時報100年11月30日讀者投書「無薪假就地合法?豈有此

理!」一文。勞委會鄭重澄清:勞動契約之變更本應由勞資雙方協商

合意始得為之,勞委會不可能也不會允許雇主片面實施所謂「無薪

休假」合法化。惟為即時掌握相關訊息,刻正研議將「無薪休假強

制通報」機制法制化,責令事業單位如因景氣因素影響,與勞工協

議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即負依法通報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

義務,俾利協處並避免企業濫行,不必誤解或曲解勞委會特允雇主

片面實施之「無薪休假」就地合法。

勞委會表示,「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

權利。因景氣因素所造成的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

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勞動基準法予

以裁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公布其名稱。事業單位如因受景氣影響

,為避免大量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勉允與勞工協商,採

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之方式(即坊間所謂之「無薪休假」)共度難

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雇主如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

之虞者,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

求資遣費。

勞委會認為,目前所建構之「勞雇雙方協議減少工時」通報協處機

制,係責成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訪之行政措施,坊間亦多有

應將通報機制進一步法制化之呼聲。未來,考慮比照「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之通報機制,予以明定。惟為臻周全,勞委會將邀集勞

、資團體,相關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就通報細節進一步研議達成共

識後再行辦理。

勞委會再次呼籲,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

。勞工如有權益受損,可就近向地方勞工行主管機關申訴或洽本會

申訴專線(電話:0800-08-5151)。

資方如果片面宣告放無薪假,可處兩萬到三十萬元罰鍰,還會被公佈

雇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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