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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1 22:11:57瀏覽319|回應0|推薦0 | |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第1屆第1次理事會議記錄 一、時 間:100年7月15日 上午9點30分 二、地 點:「都市大地社區活動中心會議室」(高雄市永安區 保寧里保安街130巷4弄34號) 三、出席人員:蘇義銘、洪民顯、凌誌鴻、莊金垣、邱文基、王爾沂 楊宗穎、鄭正一 四、列席人員:本會顧問 陳新章、監事 戴福財、監事 楊東華 五、請假人員:張詔評 六、主 席:蘇義銘 記錄:陳新章 七、主席致詞:(略) 八、討論提案: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一:請討論適合人選擔任本會秘書及會計職務,以利本會會務儘速順利 推展,提請討論。 說 明:依本會章程第16條規定辨理, 決 議:1.本會秘書兼出納由 蔡良昆擔任,並受理事長指揮綜理日常會務。 2.本會會計由 李保生擔任。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二:聘請本會顧問案。 說 明:依本會章程第19條規定辨理。 決 議:1.聘請陳新章先生為有給職顧問,每月服務費新台幣5000元整, 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時,並支付出席費2500元,嘉義以北另補貼車馬費,以實報實銷辦理,即日起生效。 2. 聘請 台南市市議員 郭國文議員、李文俊議員及高雄市市議員蔡昌達副議長、韓賜村議員為本會顧問(無給職),即日起生效。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三:變更本會會址乙案。 說 明:因原本會會址因故無法再提供作為本會會址,提請討論適當作為本會會址,以利會務推動,請討論。 決 議:本會會址變更為「台南市永康區西橋里11鄰中華西街127巷30弄5號」,並行文相關單位知悉。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四:本會會員反應,公司高雄工廠要求本會會員例假及超時加班相當嚴 重,公司顯然違反規定,為保障會員權益,本會如何處理。 決 議:本案授由 蘇理事長與公司協調,如公司仍未依法辦理,由本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保障會員權益。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五:本會會員反應,公司運輸處要求會員工於例假及國定假日出勤加班 加班時,以强制補休(平日上班日)方式辦理,公司顯然違反勞基 法之規定,本會如何處理。 決 議:由本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仍未出面解決,由本會向主管機關檢舉,以保障會員權益。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六:本會會員反應,公司所訂運輸處會員薪資結構績效獎金計算基準, 詳如附件,如不足基本量,公司以抵扣其它(載運/里程/站數)獎 金,公司所編例薪資結構(載運/里程/站數)作為績效獎金為由, 實際有變相減薪之情事,公司顯然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本會如何處 理。 決 議:本會制作名冊由會員聯暑,五年內如有被公司(載運/里程/站數)相抵扣者,由本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仍未出面解決,由本會向主管機關檢舉,以保障會員權益。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七:本會會員反應,公司運輸處會員薪資加班費所得(46小時/月),公 司未依法列入免稅項目,致本會會員溢繳所得稅,公司顯然違反法 令之規定,本會如何處理。 決 議:由本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仍未出面解決,由本會向主管機關檢舉,以保障會員權益。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八:本會會員反應,公司所訂運輸處會員薪資結構計算,實有變相減薪 及不符合法令等情事,應與本會協調改善,以避免勞資無謂爭議, 請討論。 決 議:由本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仍未出面解決,會員如權益受損,本會將向主管機關檢舉,以保障會員權益。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九:本會理事 凌誌鴻於98年5月間結婚,按法令規定分次向公司請婚 假,公司卻要求 凌員婚假不得分次請假,且將 凌員5月份安全獎 金及品質獎金扣除(7000元),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 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公司顯然不符合法令規定,本會如 何處理,請討論。 決 議:由本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仍未出面解決,本會將向主管機關檢舉,以保障會員權益。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十:本會於100年6月間成立,又按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規定:職工 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 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訂定 之。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建議本 應依法推派工會代表参與公司職工福利金委員會運作,以符合法令 之規定,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並行文公司職工福利金委員會,下屆(第15屆)工會代 表委員依法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及推派事宜,並副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改選相關事宜。如公司未依法辦理,由本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保障本會員權益。 九、臨時動議:(無) 十、散會:下午3點3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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