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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1 21:22:47瀏覽394|回應0|推薦0 | |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第1屆第2次理事會議記錄 一、時 間:100年10月14日 下午2點00分 二、地 點:「都市大地社區活動中心會議室」(高雄市永安區 保寧里保安街130巷4弄34號) 三、出席人員:蘇義銘、洪民顯、凌誌鴻、莊金垣、邱文基、王爾沂 鄭正一、張詔評 四、列席人員:本會顧問 陳新章、監事 羅成章、監事 楊東華、李保生 五、請假人員:楊宗穎 六、主 席:蘇義銘 七、主席致詞:(略) 八、討論提案: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一:公司所辦理員工團體保險,在請領各項給付時需檢附收據正本,造 成員工困擾,建請公司在辦理員工團體保險時,應在訂定契約時與 保險公司議定,在請領各項給付時需檢附收據影本即可,以利員工 請領,提請討論。 決 議:本案由 邱理事文基負責,向辦理員工團體保險單位反應。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二:本會會員反應公司高雄工廠廠內,受鄰近公司不明氣體影響空氣污 染、噁臭,造成會員身體不適,為保障會員工作身心健康權益,公 司應出面協調鄰近公司反應,以提供安全工作場所,提請討論。 決 議:本案授由 蘇理事長與公司協調,如公司仍未改善辦理,由本會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檢舉,以保障會員工作權益。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三:公司運輸處要求會員工於例假及國定假日出勤加班,以强制補休(平 日上班日)方式辦理,公司顯然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案經台南市政府 及高雄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公司仍未依法改善,本會如何處理。 決 議:本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公司仍未善,為保障會員權 益,由本會向各地主管機關檢舉,公司不法情事;另本案會員工於例 假及國定假日出勤加班,以强制補休,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為保障會 員權益,自100年10月起依法向法院提告。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四:公司所訂運輸處績效獎金實施辦法,詳如附件、(假期或特殊時間送 貨倍數),員工於例假及國定假日出勤,依公司所訂運輸處績效獎金 實施辦法,例假日工資倍數,顯然違反勞基法第39條規定,工資未 加倍發給,為保障會員權益,本會如何處理。 決 議:本案依法追朔五年,由本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仍未 出面解決,由本會向主管機關檢舉,並依法向法院提告,以保障會員權益。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五:公司所訂薪資給付共分二大項:一、固定薪資:(包含本薪+伙食津 貼二項),二、變動薪資:(包含激勵給付、加班給付、補償給付、 業務給付等四大項),而公司所訂運輸處績效獎金實施辦法,片面訂 定績效獎金訂定基本量(基本量分三大項:送貨量、里程、趟/站數), 導致運輸處員工固定薪資本薪,被績效獎金基本量抵扣;另績效獎 金基本量各項基本工作量不足時需相互抵充,又因績效獎金內含加 班費,各項基本工作量不足時相互抵充,實有變相減薪之情事,公 司顯然違法,本會如何處理。 決 議:本案依法追朔五年,由本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仍未 出面解決,由本會向主管機關檢舉,並依法向法院提告,以保障會 員權益。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六:本會會員反應,公司所提撥新制退休金,未依法員工薪資提撥6%作 為勞退金,有提撥不足之情形,公司顯然違反法令之規定,本會如 何處理。 決 議:本會制作名冊由會員聯暑後,由本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仍未出面解決,由本會向主管機關檢舉,以保障會員權益。 提案人:秘書處 提案七:為讓會員知悉本會會務運作情形,及讓會員有效反應問題,建議本 會設立網站或布落格等,以利會務運作,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並請各位理、監事尋適當人選設立網站或布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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