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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5 23:21:34瀏覽415|回應0|推薦2 | |
大約上網找出來看過後,從犯罪事實描述,附加證據到最後的求處量刑,整件事情主要圍繞著三位犯罪嫌疑人,被告李雙全、黃福來和胞兄李泰安。
在此提出極其懷疑的地方:倘若涉及[最初]擁有[謀財害命],犯案動機和殺人意圖的被告應該只有李雙全和黃福來兩人。前兩三次犯案的共同主謀在起訴書中明確指證只有李黃兩人;而到後來的李氏兄弟被檢察官起訴的五六次殺人未遂和殺人正犯罪嫌卻可以是因[人物、時間]而視為全然不同的兩碼子事! 最後檢察官聽信嫌犯黃福來的證供,認定在李黃兩嫌疑人確實犯案的[事後],李泰安擁有充分的殺人動機和嫌疑作為。再由無業在身的李泰安兄與李雙全弟共同領取保險金的實際作為,視為繼黃福來明確殺人未遂正犯之後的[殺人既遂]共同正犯;豈不是荒謬乖誕,時空錯亂,胡亂舉證和編造欺騙小孩子的一篇偵探小說嗎? 倘若最先擁有謀財害命殺人動機的甲和乙兩君先行付出行動,事後沒有成功;甲君再推卸責任給後來[可能]害命成功(證據薄弱下,未必能成立殺人案件)的乙君和另一位[丙君],這樣的[被告人證詞]也可以在法庭上作為[呈堂證供],那麼法官也可以全部準備休業,法院也應該全省關門大吉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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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