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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4 17:45:56瀏覽667|回應0|推薦3 | |
據悉在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之前,還有一個完全不受到法律或是社會規範的自由,稱作「思想自由」。
據我的暸解,一般人對「思想自由」的定義是「個人的思想擁有與他人不同的自由」。其中包含免於受到特定意識型態或是政治信仰的「洗腦」或稱作是「思想改造工程」的基本自由權。所以威權時代的黨國一體意識,中共的毛語錄,納粹的法西斯種族主義,雖然生於今日,未聞其詳,但總歸起來,那時代的人們在思想上是明顯受到束縛、羈絆和不得自由的! 當然,思想屬於個體內在的產物,表現於外的舉動才必須受到規範束縛和限制。前提是常人以為唯有外在的言行舉止,方有可能造成妨害他人自由的「破壞性自由」活動。 此外,世間的人格實踐層次有所謂「力不從心」,「有心無力」以及「隨心所欲,心之所嚮,力之所到」。常理而言,愈高的人格層次,所需付出的努力汗水愈多,其過程中必然肩負異於常人的代價和辛勞。是以「心神嚮往」,心往力從,自然是指具有道德、法律等的完全行為能力而論。甚至應該是那種境界所基本必備的品格功夫。 舉例而言,國家元首大位不應該是一個隨便做做,便落得自己和團隊灰頭土臉、「心力交瘁」的悽慘狀況的悲情人物來出線擔任。如今,台灣的現任總統非但正如我早先畏懼擔憂的那種下等人品,尚且遇到不利於自己的悲慘處境(司法追究法律責任)時,可以極盡所能,無所不用其極的砌詞狡辯,迸發出自己腦海中的點子也可以算是國家機密的情事。 辯護律師聲稱憲法賦予元首從事國家機密外交的權利,是遠高於一般刑事訴訟法行使權限的憲政規格。這點在憲法本文中或有明確列示,但其基本原理原則顯然會和一般的道德修養、基本自由權等的保障內涵似是而非,相互矛盾,混淆視聽,形質不符。 總之,我向來以為社會上的種種不當的言行舉止中,由以此類最為乖謬常理,難以姑息容忍,絲毫不足為取。如此一來,豈非犯過錯、做錯事者,幾乎可能掩人耳目,文過飾非的將「思想上的自由」隨便套加一個「機密性的保障」,用來防止個人的罪狀受到「刑罰上」的追究? 此後,世界上真的就只有「思想自由」的快活人們?而受到統治者恣意作亂,橫行無阻政治操作的人民在言論思想上又該如何自處?難道真能擺脫舊有的政治思想洗腦或是改造工程了嗎?還是就此換湯不換藥,只是改頭換面,變成另一個樣貌繼續存在人世間危害廣大的社會民眾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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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