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棒球vs.美國大聯盟」系列一
一向被台灣稱為國球的棒球,不止在台灣是如此主流的運動,在日本、南韓、美國和中美洲加勒比海沿岸各國等地,也都是為棒球頗為瘋狂的國家。此外,在全球化的時代,美國大聯盟已將棒球市場的餅做得更大,MLB這個棒球市場甚至可以說是「全球職業運動中,經濟規模位居排行榜前幾名」的大咖,這麼龐大的利益體,如此一般的一顆超大棒球,卻在這次北京奧運中,成了末代競賽項目的代名詞。為什麼在國際奧會(以下以其英文縮寫IOC簡稱之)的眼裡,棒球竟然是如此的可有可無,甚至被意欲除之而後快呢?
話說奧林匹克運動會一直標榜奧林匹克精神在辦比賽,而《奧林匹克憲章》已指出,奧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誼、團結和公平競爭」的精神。於是乎,重點就來了,該憲章本來就有一項規定,認為職業選手可能比一般業餘選手,更訓練有素且更有能力,因此當大夥兒湊合在一起比賽時,顯然會略更勝一籌,這算哪門子的公平?
此質疑係源自於「古早時期工人體能較強,運動比賽時總是包辦前幾名,而被認為違反奧運公平競爭原則」的省思,職是之故,其後的條款便做了必要的修訂,可是現在看起來,似乎就太沒道理了。
因為,奧林匹克精神的競爭原則,已明確表述奧林匹克運動是一項「倡導挑戰與競爭的社會活動」,而人類也可以在競爭中,勇於向世界各國的強手,和先進的技術水平挑戰,不斷試著超越自我、超越他人,超越對手,俾集體有所成長、有所發展、有所創新也有所前進。因而比賽的前提應該是,必須要讓全世界最頂尖的菁英選手齊聚一堂,否則要如何「超越與創新」人類自己原本即有限的極限呢?
也因此,1990年時IOC就讓步了,改採「開放職業選手參賽」的新政策,1997年國際棒總也比照辦理跟進了,開放職棒球員參加「包括奧運在內的各式各樣國際賽事」。然而,IOC的妥協(開放職業運動選手打奧運),也只是一個願景而已,因為職業運動選手打奧運仍有其漏洞,像足球就還是限制23歲以下的球員才可參加奧運比賽,因此,就算貝克漢再厲害、再有地位,球迷也一輩子都看不到他在奧運聖殿上場露一腳,因為很抱歉,他早就超齡了。
但足球卻依舊穩穩地列名奧運競賽項目裡,反觀棒球呢,卻因MLB規定不讓四十人名單(直到2008北京奧運前夕,才開放利多消息,將四十人名單限縮為二十五人名單)的選手參與奧運,於是就被IOC認為「棒球項目違反奧運精神:統合世界頂尖好手共聚一堂競爭的原則」,也因此剔除棒球項目,但與足球再稍做比較,是否會讓人覺得「此雙重標準,似大有玄機」呢?
莫非IOC的袞袞諸公,全都著了魔似的,眾口爍金一致咬定「十指的掌控力之魅惑,硬是不如十趾的抓地力之價值」?所以棒球運動的投「手」和野「手」,皆不得奧運其門而入,至於MLB本身的消極不配合之態度,也不過是IOC用來整肅棒球運動的虛擬箭靶罷了,一切都是IOC「胸中自有定見」的偏頗意識在作祟使然?
備註:本文部份內容與每週一至週六晚上11點至12點在FM98.5「寶島新聲廣播電台」播出的帶狀棒球談話節目「寶島紅不讓」同步播出。
(本文作者為邊邊角角棒球論壇美國職棒名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