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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借錢不還的 Q & A...
2008/08/05 14:44:19瀏覽15776|回應1|推薦0
這是一個真實發生的故事,轉貼自Mobile01網站。

PO出來讓大家看看,也許這些問題都會發生在你我生活周遭。








事有點長啊,請大家一邊泡茶一邊看故事。話說今年二月中旬的時候,同事小DO稱她有急用,想要跟我借三千元,雖然跟她不熟,不過當時她借錢時的嘴臉真的很誠懇,一副妳不借她她真的準備餓死街頭了,於是我最後借了二千元給她。因為金額很小,她也答應三月五號領錢馬上還我,所以我當時並沒有立借據,僅是當著另一個同事的面給她兩千元。後來輾轉得知二月的某一天是她生日,她把生活費拿去狂歡玩掉了,所以才到處跟人借錢,挖咧...
二月底時小
DO因為工作態度不佳被公司炒掉了,因此我們斷了連絡,到三月八日為止,她都沒有主動聯繫說要還錢,於是我便主動撥手機問她何時還錢?她的回答很妙:我的錢連生活費都不夠了,怎麼還妳?我沒有再跟家裡拿錢的,妳不知道嗎?我心中的OS:X的!我也沒有在跟家裡拿錢啊!於是我很婉轉的告訴她三月十五日有一筆額外的過年業績獎金可以領,請她到時務必還我錢。
   想當然爾,她又食言了!而且開始不接我的電話,傳簡訊也不回,四月份的時侯我很火了,告訴她我要寄存證信函給她,到時候不還錢我要採取法律途徑解決。她可能嚇到了,於是透過同事還了我五百,我也請同事代為轉達我不是非得要她馬上還錢,我只是希望她言而有信,不要踐踏別人的善心還當作應該!結果五六七月過去了,她又再度成為失聯人口。
  這期間去看過她寫的網誌,她有時間去打美白針,搭火車去屏東剪頭髮,跟朋友去玩,但就是不還我錢,我考慮這次真的要寄存證信函給她~也許大部分的人會覺得為了區區一千五百元寫存證信函,不是太小題大作了嗎?但我的想法是,我今天在意的不是這個錢,也許就是之前她把她的朋友當成冤大頭到處欠錢,因為金額小,所以就抱持一個”就當我認清妳”的想法便罷,所以才縱容她的行為變本加厲,覺得欠錢是應該的!今天這個錢如果要不回來就算了,我一定要給她一個教訓!如果成功討回來,我會把錢善捐出去。


問題研究
1. 存證信函有用嗎?
2. 遇到這種問題該如何解決?
3. 有沒有其他的方法與法律問題呢?
好~就讓我們來回答一下好了!
((以下是阿成所給予的回覆))
 Fine, 首先先問一個簡單的問題:
你有什麼證據他跟你借過錢?口說無憑,死無對證啊!
這是一個很基本的問題,一般的借款都會留下借據,不過如果沒有借據的話則要有第三人願意擔保。但要提起民事訴訟的話還是必須有『證據』才能處理。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用『本票』!簽上借的金額、對方的簽名、身份證號碼、地址,再加上一份身份證影本+手印即可。而且上面不押返還日期(可以『視心情』隨時簡易法庭聲裁)不然就是簽立借據,更狠一點的,則是在合約書上面註明『代為保管』...而非『借』!因為『代為保管不還,視同侵佔』!這是刑事告訴乃論的責任。比民法的債權更嚴重許多!(這個部分待會再說明)










基本上寄存證信件並沒有什麼實質的效用,只能確認告知對方並『宣告送達』。但用在法律上只是盡『告知的義務』罷了。你就算寫一百封存證信給對方,他不理你,你一樣拿他沒皮條...PS..存證信函可以到郵局購買。)
簡單的來說:口頭上的承諾很難成為實際的證據(除非他坦承不諱,而且你必須負舉證的義務),想辦法讓他立據(本票)才是有法律效益的方法!!
另,依你的金額,十萬元以下,本票聲請裁定大約要五百左右的費用,而另外狀紙在地院就有得購買,也有志工扶助如何填寫。


接下來是另一個網友的回覆:
目前我也正在處理跟你同樣狀況的朋友
.....只是...

他一年前跟我借了1....原本要借更多.....也讓他寫借據畫押還款日期...結果第一次還款只還五千..而且在畫押還款日期後一個月....在後來整整一年...剩下五千也沒還...打電話給他說先還一半...然後也叫我用簡訊傳帳號給他,結果也是沒還...
最後受不了..上星期直接寄存證信函給他....要求5日內匯進來...不然直接告侵佔了.....已經給過機會了...非要我使出貝戈戈招嗎?


<<下列同樣是阿成的回覆>>
這不是『侵佔』哦~
只是民法的債權篇罷了。欠錢還錢..他硬是賴皮不還,則可以在你聲請裁決後,取得債權條,然後...視狀況予以查封他名下的財產並拍賣以得償。(不過如果對方脫產或無財產的話~就沒輒!這部分得拿判決書到稅捐稽徵處查詢..
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在借
錢給對方時,只有在借據上協定對方只是負責保管錢而不能動用,在對方未經同意下使用這筆錢,那麼對方就是「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就會涉嫌刑法第
335條侵占罪,如果將錢交給對方時,就同意對方可以自行支用(借錢),那麼就不會構成構成侵占罪。但一般我們借錢給對方時,哪裡會限制對方不能用錢的?
因此借錢就不能控告侵佔,而只能用民事來處理!

侵佔是刑法的責任,就像我拿了你的東西不還。是必須判刑(關),而且留案底的....(法院在科以刑罰時,除考量行為人有關刑法第57條各款之情節外,如認為行為人之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得另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另,當然有微罪不舉考量)
不過,如果對方當時表明是我要跟你借錢去做AAA,但是事實上卻隱瞞拿錢去做BBB,則可能有詐欺的詐欺意圖及行使詐術,是可以告對方詐欺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這些法律上的資訊提供給大家參考!
也希望大家都用不上…
^_^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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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ockcity&aid=210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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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月
2018/05/17 04:39


所謂的侵占罪,必需寫了保管條,方能成立,法院會查明,寫這張保管條的意圖,是否真的是替你保管財物,或者他本來的意圖,只是借錢,2者有很大的差別,如果欠款者,聲明他當初的意圖是借錢,並非保管,那侵占罪無法成立,你反而會被反告污告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時要成不成,反而還要求他原諒,他不原諒你,你還得進去蹲,得不償失,侵占罪不能亂告,倘若保管之事為確實,並非借錢,那侵占罪則成立,這是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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