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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9 20:36:12瀏覽162|回應0|推薦1 | |
102年10月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17日海學生字第1020017979 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項目︰ 一、助學金:補助金額、服務學習時數、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二、生活助學金: (一)為照顧符合助學金所定申請資格、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辦理生活服務學習,同時給予生活助學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 2. 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3. 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4. 已獲得碩博士生助學金或執行計劃之研究助理費超過6,000元以上者。 三、緊急紓困金: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依實際困難狀況核予補助。 四、住宿優惠: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本校宿舍、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住宿本校宿舍,住宿優惠期間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通過審核者須配合學校安排從事宿舍生活服務學習工作,低收入戶學生若無故未參與服務學習,將取消下學期住宿免費住宿優惠,中低收入戶學生若無故未參與服務學習,將取消下學年優先住宿優惠。 第三條 申請及核發︰ 符合補助項目之學生,應填寫申請表,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辦理,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一、助學金︰ 檢具「申請表、全戶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有效)、前一學期成績單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文件。新、舊生均需於生活輔導組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審查通過後,自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中扣除補助金額。 二、生活助學金︰ 檢具「申請表、全戶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有效)、前一學期成績單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文件。新、舊生均需於生活輔導組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審查通過後,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按學生每月參與時數,核發金額。 三、緊急紓困金︰ 檢具「事實發生證明文件、全戶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有效)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文件。學生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校依「學生急難助學金實施辦法」辦理,審查通過後撥款。 四、住宿優惠︰ 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有效)及學優惠者,另於每學期註冊日後二週內,提出退費申請。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助學金由學雜費減免;第二項生活助學金、第三項緊急紓困金及第四項住宿優惠由「學生就學獎補助金專戶」支付。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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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