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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9 15:03:09瀏覽354|回應0|推薦1 | |
( 有關「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疑義 ( 信件編號:201303140008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02536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3月14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疑義,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由高教司處理,本部業另函請學校查處,俾憑本部進一步了解,並俟查處結果儘速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仍請不吝賜教,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 【投書監察院「院務興革」信箱:有關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案後續改善未盡周延等情事】之副本,以下為有關「康寧大學」部分: 康寧大學100學年度原依補助金額分別規定服務時數,經教育部100年11月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要求改正,該校 RICE未獲監察院提供教育部100學年度「大學校院」服務時數調查表,原未能確知康寧大學100學年度服務時數。但依該校101年12月18日公告101學年度弱勢助學金通過名單,其中說明「再次提醒,每學期仍須服務40小時,請同學於102年1月4日前儘速服務完畢」,而知該校全學年服務時數為80小時。102年3月14日RICE投書教育部,提出該校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疑義。教育部102年4月3日回復:本部業另函請學校查處,俾憑本部進一步了解,並俟查處結果儘速惠復台端。至今,RICE尚未接獲教育部回復。 康寧大學規定每學期服務40小時,卻為上下學期都要服務。依該校實施辦法規定:「每學年教育部核定補助後,由學務處生輔組分配至各單位服務」,則於第一學期末完成服務40小時似有困難,明顯自我矛盾。 (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先前來信詢問「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疑義,本部業函轉該校查處見復,經學校查證後說明略以: 一、該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凡獲得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則每學年服務時數80小時。 二、依該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第5條第6項規定,若有特殊情勢無法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須經核准;100學年度共有44位同學核准同意減免或延後服務時數;辦法已彈性制宜,讓同學都能完成時數服務。 三、該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於學期末未完成服務時數者,每小時扣操行成績0.5分,最多以扣20分為限,並無違反計畫規定。 感謝您對教育事務的關心及指正,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聯絡電話:06-2552500轉52150)。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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