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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3 03:15:22瀏覽145|回應0|推薦0 |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住宿優惠之服務學習規定(100年9月)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校內住宿優惠之服務時數(101學年度) (101年12月6日)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 【紀錄】 提案十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擬修正「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提請審議。 說明: 一、為配合本校照顧弱勢學生實際作業程序,擬於案內辦法中增列「住宿優惠」(申請資格詳如附件二十九「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項說明)。 二、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現行條文(詳如附件二十八 第231頁)。 決議:照案通過。 ※檢附修正後條文(詳如附件二十八~一 第232頁) 修正說明:「住宿優惠」原為列為短收,改編列於學生就學獎補助中。 提案十一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擬修正「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提請審議。 說明: 一、為配合本校照顧弱勢學生實際作業程序,「住宿優惠」改編列於學生就學獎補助中。 二、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現行條文(詳如附件二十九 第233頁)。 決議:照案通過。 ※檢附修正後條文(詳如附件二十九~一 第236頁) 修正說明: 一、修正名稱。 二、「住宿優惠」原為列為短收,改編列於學生就學獎補助中。 修正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助學金由學雜費減免;第二項生活學習獎助金及第三項緊急紓困金由「學生就學獎補助金專戶」支付;第四項免費住宿由住宿費減免。 修正條文: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助學金由學雜費減免;第二項生活助學金、第三項緊急紓困金及第四項住宿優惠由「學生就學獎補助金專戶」支付。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第四條之修訂經過 【1】 第四條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學生就學獎補助金專戶」支付。 【2】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助學金由學雜費減免;第二項生活學習獎助金及第三項緊急紓困金由「學生就學獎補助金專戶」支付;第四項免費住宿由住宿費減免。 【3】101年12月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助學金由學雜費減免;第二項生活助學金、第三項緊急紓困金及第四項住宿優惠由「學生就學獎補助金專戶」支付。 RICE註解: 免費住宿如直接由住宿費減免,屬於住宿費「短收」,學校總收入會變少。但學校在核算住宿費收支時,如欲調漲住宿費,不可歸責於住宿費「短收」。帳目上由「學生就學獎補助金專戶」支付,則住宿費為「實收」,學校總收入才正確。 住宿費「短收」,學校『總收入』會變少。住宿費「實收」,學校『總收入』才正確,減免的住宿費屬於學校「支出」,由「學生就學獎補助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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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