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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17:52:26瀏覽227|回應0|推薦1 | |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9月18日臺高通字第1010150509號函訂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本校學生具低收入戶資格者均得提出申請。 (二)比照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70分以上。 三、辦理方式 (一)申請宿舍床位 1、已向學校辦理學雜費減免之具低收入戶資格之學生,於每學年公告規定抽籤期間登記申請住宿,床位即予保留。 2、未向學校辦理學雜費減免之具低收入戶資格之學生,於每學年公告規定抽籤期間登記申請宿舍並檢附低收入戶影本以辦理床位保留。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保留床位,將比照一般生以亂數方式進行抽籤。 (二)住宿費減免: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學校應免費提供宿舍床位。 1、新生入學之初,因學校尚無新生以低收入戶身分辦理學雜費減免之資料,故第一次申請仍請同學依繳費單住宿費金額繳費,之後再憑繳費單收據、低收入戶證明及存摺影本等資料向住宿服務組辦理住宿費退費。 2、倘同學已以低收入戶身分向學校辦理學雜費減免,至下學期後,繳費單上住宿費將自動進行減免,惟仍請同學於進住時向管理員繳交清潔費。 3、若同學未以低收入戶身分向學校辦理學雜費減免者,仍可於開學兩週內憑相關證明文件(低收入戶證明、繳費收據及本人郵局存摺等影本)辦理住宿費退費。 (三)資格審查 因宿舍床位保留及住宿費減免均採事先作業,學業及操行成績單請於下學期開學兩週內送住服組審核。例如:第二學期開學後提交第一學期的資料,下學年開學後提交前學年第二學期資料。 具低收入戶資格學生在學第一年因第一學期尚無成績,故需憑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退費;第二學期因住宿費係採預先減免方式,故需於開學兩週內送交第一學期學業及操行成績單,若未達標準,則應補繳第一學期住宿費。 在學第二學年(第三學期)因係直接保障住宿及減免住宿費,故應送交前學期學業及操行成績單,若未達標準則應補繳第二學期住宿費。第四學期及之後各學期均比照先前辦理。 四、服務學習 (一)以具低收入戶資格申請住宿獲床位保留及住宿費減免者,為宿舍當然志工,每學期應於宿舍區從事生活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情形將做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二)具低收入戶資格學生享住宿費減免,需比照申請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從事生活服務學習。依住宿費比例,每學期住於大學部宿舍之學生應服務40小時,住於研究生宿舍之學生應服務64小時。 (三)生活服務學習以學期為單位,工作內容及服務時數計算依本校學生宿舍志工積點規則辦理。 (四)寒暑假申請住宿比照學期住宿按比例辦理,住宿於大學部學生宿舍之學生,住宿一週以下應服務2小時,超過一週未滿兩週服務4小時,以下類推。住宿於研究生宿舍之學生,住宿一週以下應服務4小時,超過一週未滿兩週服務8小時,以下類推。 五、實施日期 本注意事項自101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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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