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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1 04:39:14瀏覽244|回應0|推薦1 | |
依據教育部就「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說明,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費減免辦法(100年8月) ( 有關「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費減免辦法」中規定:「未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得追繳已減免費用」,似已逾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住宿優惠意旨,敬請 教育部重視此偏差問題並妥處。 (參考1)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本校「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費減免辦法」,自100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
【http://info.ntupes.edu.tw/ann/show.php?mytid=24143】 四、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者,每學期須完成生活服務學習25小時,並以配合學校宿舍服務事項為主。 六、未完成該項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下一學期不得再提出申請,並得追繳已減免費用。 (參考2)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101學年度第一學期「低收入戶住宿費減免」作業規定:統一先收住宿費,待送件資格審核通過,再一併辦理退費事宜 【http://info.ntupes.edu.tw/ann/show.php?mytid=27160】 一、100學年度第二學期「低收入戶」住宿生服務時數執行,已於101.6.25完成時數彙整及查核,計有3名低收入戶住宿生未於該學期結束前完成宿舍生活服務時數25小時,依規定須追繳已減免費用(即未完成服務時數1小時,須追繳住宿費200元): (一)競技三A / 49804032:均未完成宿舍服務時數,追繳住宿費5,000元。 (二)技擊一A / 40008048:均未完成宿舍服務時數,追繳住宿費5,000元。 (三)休閒一A / 40002017:未完成宿舍服務時數21小時,追繳住宿費4,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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