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06/20 09:18:00瀏覽195|回應0|推薦0 | |
100年8月10日副校長代為核定 一、作業依據:依據教育部 二、目的: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提供本校低收入戶住宿生免費住宿學生宿舍(但不含空調設備使用費),使其安心向學。 三、申請資格:凡係本校在學低收入戶學生且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含)以上者,免費提供學校宿舍住宿,但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四、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者,每學期須完成生活服務學習25小時,並以配合學校宿舍服務事項為主。 五、應繳資料: (一)低收入戶證明:生活輔導組依據課外活動指導組提供之低收入戶學生名單,辦理住宿費減免相關事宜。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新生及轉學生可免附成績證明。 (三)生活服務學習登錄卡:首次申請者,不須繳附生活服務學習登錄卡。 六、未完成該項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下一學期不得再提出申請,並得追繳已減免費用。 七、申請減免住宿費學生,如有發現不法情事者,除依學校行政處分外,並取消住宿資格。 八、本減免辦法,奉校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或教育部相關辦法修改時,悉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