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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6 16:09:31瀏覽402|回應0|推薦2 | |
【教育部調查表】 100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免費住宿調查表 【投書 行政院院長信箱】 有關教育部調查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受益金額」疑義( ( 信件編號:201204180046 承辦單位:技職司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臺技字第1010905528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本部已於101年4月18日收到您寄至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的信,首先感謝您的來信。您信中所陳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說明如下: 一、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住宿優惠問題: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各校應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住宿優惠,惟學校得要求申請住宿優惠之學生配合參與學校所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然此生活服務學習與一般工讀性質有別,非屬以時薪計算之對價關係,爰無「宿舍之受益金額應扣除服務實數換算之價值」等問題。 二、有關「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規範,已於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明訂「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 三、俟後如您對於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內容仍有疑義,請逕電洽本部技職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教育部技職司敬啟
~~~~~~~~~~~~~~~~~~~~~~~~~~~ 【投書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有關「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疑義( 政府社福相關措施,如針對低收入戶家庭成員之某項補助,因附帶「有償」條件,其受益金額是否應將有償部分(為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扣除。 ~~~~~~~~~~~~~~~~~~~~~~~~~~~ 【投書 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高教司第四科」100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免費住宿調查表疑義( 該調查表係提供「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用(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對所得分配之影響效果),表中「受益金額」為減免之宿舍費用,惟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各校規定服務時數條件達數十小時不等,名為「免費」住宿,卻屬「有償」補助。 該項補助「受益金額」如計入社福措施之所得移轉,允宜扣除學生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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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