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07/01 07:58:54瀏覽207|回應0|推薦0 | |
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行政會議通過 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行政會議修正 九十八年五月八日行政會議修正 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協助低收入戶學生就學生活無虞,順利完成學業,特依據 第二條 申請資格: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且為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 第三條 申請之證明文件:檢附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證件應為有效期間之文件〉。 第四條 免收標準:以申請致和軒宿舍為限,其住宿費免收,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每學期30小時,未完成者須補繳差額。 第五條 申請期限:自每學年度上學期開學日至10月15日止,下學期至3月15止,逾期不予受理,實習班級依進住日期辦理。 第六條 承辦單位:符合資格之學生於期限內向生輔一組舍監人員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