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06/30 11:17:55瀏覽338|回應0|推薦0 | |
101年1月16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1. 凡符合本要點申請條件之學生逕向學生宿舍提出申請。 2. 申請免費住宿學生,得享有住宿生相同的權利義務。但申請免費住宿學生須同意由學生宿舍安排生活服務學習,每週時數以三小時為限。 3. 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地點以該生住宿之學生宿舍為主,服務工讀項目為宿舍公共區域環境打掃,陪同修繕等,由學生宿舍列入管制及考核,作為下學期是否繼續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依據。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