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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30 11:11:01瀏覽396|回應0|推薦0 | |
100.06.29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家境清寒並列為地方縣市政府低收入戶補助有證明者,可申請免費住宿,但須於學生宿舍擔任每學期服務工作30小時;未完成服務工作者,自次學期起取消優先住宿。 六、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向軍訓室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本校低收入戶學生得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學務處軍訓室申請免費住宿學生宿舍,並享有住宿生相同的權利義務。 (三)享有免費住宿之學生,須參加回饋性服務學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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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