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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9 16:27:07瀏覽312|回應0|推薦0 | |
970903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80513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協助遠道低收入戶學生、外籍生、僑生住宿問題,使其安心順利就學為目的。特依據教育部97年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宿舍以各學制一年級新生住宿為主,凡各學制一年級低收入戶住校學生(限住居安樓、研究生宿舍)皆可提出申請;但二年級(含)以上舊生除外。 第三條 每年辦理申請一次,申請學生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經收件後完成逐級審查、造冊,並陳請校長核可後,將名冊送至會計室,其住宿費由補助住宿費支付,個人免再繳住宿費。 第四條 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乙份,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檢附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全戶戶籍謄本或外籍生、僑生證明文件。 第五條 申請學生,申請宿舍時得優先核准床位,但住居安樓以分配八人雅房為原則;住研究生宿舍以分配雙人房為原則。 第六條 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免費住宿學生宿舍者,必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方式為宿舍自治幹部、環保志工、勞作教育志工、道安社服務志工等,並得視學習情形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第七條 學生申請住校相關規定,依「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辦法」辦理。 第八條 所需經費由該學年度學生就學補助費中(學雜費百分之三至五),編列專款經費支付。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940824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協助遠道低收入戶學生住宿問題,使其安心順利就學為目的。特依據教育部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宿舍以各學制一年級新生住宿為主,凡各學制一年級低收入戶住校學生(限住居安樓、研究生宿舍)皆可提出申請;但二年級(含)以上舊生除外。 第三條 每年辦理申請一次,申請學生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經收件後完成逐級審查、造冊,並陳請校長核可後,將名冊送至會計室,其住宿費由補助住宿費支付,個人免再繳住宿費。 第四條 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乙份,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檢附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全戶戶籍謄本。 第五條 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新生,申請宿舍時得優先核准床位,但住居安樓以分配8人雅房為原則;住研究生宿舍以分配雙人房為原則。 第六條 低收入戶學生若欲於第二年以後仍須續住學生宿舍者,可參加領取定時定額工讀金之宿舍幹部、教室清潔工讀生、公共區域評分幹部等之甄選,且住宿期間表現優良者,始得予以優先錄取。 第七條 學生申請住校相關規定,依「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辦法」辦理。 第八條 所需經費由該學年度學生就學補助費中(學雜費百分之三至五),編列專款經費支付。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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