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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9 16:04:21瀏覽91|回應0|推薦0 | |
100年9月26日行政會議修訂 六、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得向本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本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由服務學習之單位進行學習態度之成績考核,並於每學期末呈報服務學習內容,若未達考核標準,由學校取消下一次免費住宿資格。 1. 申請免費住宿者,服務學習內容由宿舍輔導員訂定。 2. 服務時數為45小時,服務時間自當年12月1日起至次年10月25日止。 3. 服務學習考核表由考核單位每學年記錄兩次,並請分別於每學期結束前一星期內填妥並交回學務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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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