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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9 15:56:00瀏覽994|回應0|推薦0 | |
100年 第一條 弘光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強化照顧經濟弱勢族群使其能安心就學,以本校正式學籍學生為協助對象,特訂定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宿舍住宿費補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申請資格為: 一、低收入戶者,提供校內宿舍免費住宿之優惠申請。 二、中低收入戶者,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並酌予減免住宿費用。 並出具縣市政府管轄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必要時得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第三條 本校學生凡符合前述資格者,可於入學後申請共同助學措施時,依「申請住宿」流程(如附件)於時限內向學務處住宿服務組提出申請住宿。 第四條 凡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宿舍學生得優先核准床位,但僅以一學年為限,第二學年若欲續住宿舍,可參加宿舍工讀幹部甄選,惟住宿期間需表現良好,並經審核通過後予以優先考量錄取。 第五條 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住宿學生,需填寫申請表依程序審核通過,並以身心障礙生、本校校車未到及偏遠地區學生五專新生優先考量,另賃居校外學生,若符資格者可依本校「校外賃居學生住宿費補助實施辦法」辦理住宿費全(減)免申請事宜。 第六條 收件截止後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學生宿舍住宿費補助審查會議」決議後,陳校長核定後辦理住宿費補助。 第七條 學生宿舍床位保留數以5%為原則,補助金額與員額依年度公告辦理,並區分以下方式實施,惟仍視現況與需要予以整體考量調整: 一、住宿費全免:全免員額以總床數4%為原則。 二、住宿費減收:減收員額以總床數1%為原則。 第八條 住宿本校學生宿舍期間,依「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須經學生事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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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