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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9 15:38:13瀏覽293|回應0|推薦0 | |
100年9月5日行政會議修訂 第四條 服務學習實施方式 二、請領低收入戶免費住宿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年度預算規劃補助名額,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二)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低收入戶免費住宿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視服務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三)每學期應服務40小時。 正修科技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第五條 生活服務學習實施方式 三、請領低收入戶免費住宿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於每月底呈報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二)每年依據學校編列之預算訂定名額,每學期服務40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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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