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06/28 11:46:39瀏覽94|回應0|推薦0 | |
第三條、申請項目、對象及補助標準: 免費住宿: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當學期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滿30小時 第六條、弱勢學生補助項目: 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1. 舊生應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第一學期新生則依據宿舍公告之規定時間辦理。 2. 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3. 有關實施細則另訂之。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