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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8 11:26:29瀏覽381|回應0|推薦0 | |
100.08.09 100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11.11校長核定修正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標準: (二)補助項目、金額、服務時數 4. 學生宿舍優先分配住宿、參與生活服務折抵住宿費 資格:低收入戶學生 實際住宿「學生宿舍」者,補助所繳住宿費,需參與宿舍(時數由宿舍規定之),未達規定者取消次學期優先住宿權益。 5. 優先分配住宿學生宿舍 資格:中低收入戶學生 優先安排學生宿舍住宿。 94.08.23行政會議通過 95.06.14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7.08 96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免費住宿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實際住宿「學生宿舍」者,補助所繳住宿費,但需參與宿舍生活服務(時數由宿舍規定之),未達規定者次學期不予提供免費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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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