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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7 21:34:19瀏覽143|回應0|推薦0 | |
第三條 補助標準: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費提供學校住宿。 第四條 經費來源: 一、低收入戶學生由學校支付住宿費。 第五條 繳交證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學生僅需繳交申請書及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第六條 申請及作業時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一)舊生於每年6月10日前,新生於每年入學手冊規定截止日前,檢附相關文件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申請。 (二)申請資料由學生事務處負責審核,並造具合格名冊,送總務處出納組辦理,補助金額直接就次學期繳費通知單中扣除。 (三)有特殊原因而未能於前述第一款所規定之期限內辦理申請者,得於次學年第一學期正式上課後二週內,檢具報告書及相關文件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補辦申請,核定通過者,由學生事務處專案簽陳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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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