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97年9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5月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五條 生活服務學習實施方式
三、請領低收入戶免費住宿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於每月底呈報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二)每年依據學校編列之預算訂定名額,每學期服務5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