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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7 21:25:57瀏覽222|回應0|推薦0 | |
100年8月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四章 住宿優惠 第二十三條 本校為安定就學,減輕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負擔,提供住宿優惠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本校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得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學生事務處申請免費住宿學生宿舍。免費住宿的學生須於學期初書面具結同意由宿舍導師輔導安排服務學習,每週時數三小時。未於學期末完成服務學習時數或服務學習表現不佳者,次學期不得再提出住宿優惠申請。 第二十五條 本校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得檢具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學生事務處申請優先住宿學生宿舍。 第二十六條 上學期違反宿舍規定致失去申請住宿資格者,次學期將喪失本章規定之住宿優惠。 第二十七條 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補助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者。 大同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辦法 100年1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四章 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第十七條 本校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得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學生事務處申請免費住宿學生宿舍,並享有住宿生相同的權利義務。但免費住宿的學生須同意由宿舍導師輔導安排回饋服務,每週時數以三小時為限。 第十八條 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補助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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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