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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7 21:21:51瀏覽232|回應0|推薦0 | |
(100學年度) 一、依教育部97.06.16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二、申請資格: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且須符合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且操行成績70分以上。 三、申請免費住宿者,得享有住宿生相同的權利義務。但免費住宿的學生須同意由學生事務處安排生活服務學習,每學期以30小時為限。 四、上述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地點以該住宿之學生宿舍為主,服務項目內容為宿舍公共區域環境打掃,陪修繕等,由生活事務組列入管制及考核,作為是否繼續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依據。 五、本細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南華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實施細則 三、申請免費住宿者,得享有住宿生相同的權利義務。但免費住宿的學生須同意由學生事務處安排生活服務學習,每學期以40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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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