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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7 19:52:07瀏覽487|回應0|推薦0 | |
100年 100年 100年 100年 100年 101年 第十一條 【100學年度第2學期適用】 三、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費及書籍費補助金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本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二)補助金額:每名每學期壹萬貳仟元整。 (三)應繳證件: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第十一條 【101學年度開始實施】 三、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費補助金 (一)申請資格:符合弱勢學生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二)補助金額: 1. 申請校內住宿者,每學期補助應收住宿費費用,住宿優惠期間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短期住宿費補助標準依學校住宿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2. 校外住宿者,檢附校外租賃契約書,每學期補助壹萬元。 3. 學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領取補助之學生必須參與一整年20個小時社區服務學習或系所義務服務,統一由學務處服務學習中心安排,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費補助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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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