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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7 12:36:30瀏覽230|回應0|推薦0 | |
100年4月13日第17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8月17日第18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住宿優惠 (一)申請對象: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具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證明者)。 (二)實施方式:凡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住宿費全額補助(不包含保證金);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學生,得優先申請校內宿舍住宿。 (三)申請方式:檢附相關證件主動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四)免住宿費用學生,每週應義務執行宿舍行政工作二小時,工作內容由學務處生輔組規劃,每學期做不滿35小時者,次學期不予補助。 (五)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補助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暑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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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