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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7 12:25:35瀏覽387|回應0|推薦1 | |
101.1.3助學金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住宿優惠:實施細則另訂之 1. 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 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 本項住宿優惠期間應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 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97.10.14經助學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01.1.3經助學金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教育部100年8月1日台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暨真理大學共同助學措施實施辦法辦理。 第二條、宗旨: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培養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勤勉勵學特訂定本細則。 第三條、申請時間:依據學生宿舍公告之規定時間辦理。 第四條、申請資格: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在學學生。 第五條、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格。 二、低收入戶證明影本、戶籍謄本正本。 三、成績單: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第六條、受理單位: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及麻豆校區學務組。 第七條、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以申請台北校區三H學苑及台南校區學舍組所提供之床位為限。 第八條、申請通過免費住宿之同學,需配合實施該學期之愛校服務50小時。如未配合實施者,取消其下一學期免費住宿資格。同學於住宿期間需遵守宿舍之各項規定,如因違反住宿規定而被退宿者,不得訴求其免費住宿之權利。 第九條、本細則經助學金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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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