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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7 12:07:25瀏覽312|回應0|推薦0 | |
100年8月3日第5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為協助本校低收入戶之在校學生安心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生,係指依規定年限修業、各類正式學制具學籍之學生,不含延修生、雙主修輔系所延長之修業時間、各類在職專班生及各類推廣教育班學員。 三、為符合學生宿舍床位分配公平原則,凡戶籍地設在彰化縣花壇鄉、大村鄉、員林鎮者,不得辦理免費住宿申請,但特殊原因學生如身心障礙者不在此限。 四、凡符合低收入戶標準者,填具「住宿申請單」,檢具當年度縣、市政府核定低收入戶証明及戶籍謄本正本,得優先核准床位且免收住宿費,但寢室冷氣電費須比照一般生採預收制,期末結算多退少補。 五、依本要點住宿之學生,其住宿期間應遵守本校學生宿舍各項規定,且參與生活服務學習50小時以上。生活與住宿輔導組將本項服務學習之績效作為下學年申請免費住宿之參考,未完成者不得申請下學年免費住宿。 六、申請時程及方式如下: 申請應填寫住宿申請單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每年八月或次年之一月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與住宿輔導組提出申請。 七、本要點執行單位為學生事務處生活與住宿輔導組。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五、依本要點住宿之學生,其住宿期間應遵守本校學生宿舍各項相關規定,且自98學年度起均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於申請學年度內完成生活服務學習60小時,本組將視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學年申請作業之參考;未完成者不得申請下學年免費住宿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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