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06/25 20:07:52瀏覽233|回應0|推薦0 | |
第一條 依據: 教育部100年8月1日台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及100年11月3日台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辦理。由本校訂定「銘傳大學中低收入戶學生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執行服務學習。 第二條 實施對象: 凡申領中低收入戶補助之學生及本校低收入戶學生向學校提出免費住宿申請並經核准者,均須依本辦法至所屬系所進行服務學習。 第三條 服務學習執行方式及內容: 一、凡符合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其服務學習由學務處生輔組或桃園校區學務組(以下簡稱承辦單位)依「服務學習辦理流程」統一安排至各系所、相關單位參與服務學習。 二、服務學習內容,由系所安排協助教學、研究、行政、清潔等工作事項。 三、執行服務學習時數完畢之學生,由系所檢視其服務學習紀錄卡後,於每學年第2學期結束前將紀錄卡擲交承辦單位彙整存查。 第四條 每一位服務學習學生之服務學習時數為每一學年50小時。 第五條 服務學習執行時間: 一、應屆畢業生新學年度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申領及低收入戶申請免費住宿者,須於第2學期畢業典禮前執行完畢。 二、非應屆畢業學生於新學年度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申領通過者及低收入戶申請免費住宿者,須於第2學期期末考前執行完畢。 第六條 未完成服務學習者,不得再申請下學年「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中低收入戶學生補助及免費住宿申請。 第七條 凡申請服務學習學生,均以至所屬系所工作為主,若各系所因申請服務學習學生超出需求,多餘之服務學習學生由學務處統籌分配至其他單位服務。 第八條 凡申領本校中低收入戶補助之學生,應簽署「參與服務學習」同意書,交承辦單位存查,未簽署志願參與者,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第九條 考核: 一、服務學習學生必須於規定執行時間內完成服務時數後,方可提出次學年度補助之申請。 二、服務學習學生,如有不接受服務學習指導或有嚴重不當情事發生者,執行之系所或單位可於服務學習紀錄卡上進行考核,並將紀錄表擲回承辦單位作為次學年申領中低收入戶補助之參考。 三、服務學習學生須由執行之系所或單位填寫服務學習紀錄卡以確認服務學習時數,並由所屬系所單位簽章後方為有效。如查明紀錄偽造或不實者, 除取消次一學年申請資格外,另依學生獎懲辦法相關規定議處。 第十條 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之學生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減免。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十九年九月六日第九十四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低收入戶學生向學校提出免費住宿申請經核准者,應生活學習工作時數則為40小時。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