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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5 19:44:31瀏覽563|回應0|推薦0 | |
(經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學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住宿優惠 低收入戶學生,免收住宿費 補助金額: 新生10,000元/每學期舊生9,000元/每學期(女生) 新生8,350元/每學期舊生7,500元/每學期(男生) 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30小時 服務期間:9月至次年7月 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住宿:每學期20名 101年1月3日經1001第5次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101年1月11日經第1010111次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101年2月5日核定並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俾其安心向學,特依據教育部訂頒之弱勢助學計畫,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弱勢助學補助項目分為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金及免費住宿等,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之補助金額依部頒標準訂定。 第三條 弱勢學生得依部頒弱勢助學計畫申請期限提出申請,因政府機關佐證資料延宕,導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本校得依實際情況補助緊急紓困金。 第四條 學務處應協調各單位提供弱勢助學計畫申請學生服務學習機會,並透過媒合系統公告辦理。 前項學生服務項目及其考評,由各任用單位辦理,並由學務處督導檢討。 第五條 申請助學金、生活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所規定之服務學習時數,並接受服務單位考核。 前項之時數或考核之未達規定者,不得申請次學年度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金、免費住宿及一般助學金補助。 第六條 前條之服務學習時數及考核方式由學務處定之。 第七條 申請人資料有偽造或不實者,除停止補助及追繳已領之補助金外,並依校規懲處。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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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