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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5 18:46:35瀏覽641|回應0|推薦0 | |
100.9.7 第166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十章 華岡助學金 第三十八條 為協助學生順利就學,設置華岡助學金。本項助學金區分為「弱 勢學生助學金」、「生活學習助學金」、「身心障礙助學金」與「低收入戶學生校內住宿助學金」等四種。 第四十一條 本校學生之家庭為政府公告認定之低收入戶者,得申請「低收入戶學生校內住宿助學金」之補助,補助其在本校宿舍之住宿費用。 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不得申請前項補助。 第四十二條 「弱勢學生助學金」每學年辦理乙次。申請人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戶籍謄本,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生活學習助學學金」與「身心障礙助學金」每學期辦理乙次,每年三月、九月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公告並受理申請。 「低收入戶學生校內住宿助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申請時 ,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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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