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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3 07:11:47瀏覽280|回應0|推薦0 | |
99學年度第1學期99.12.9第5次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9月22日第60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4月19日第6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五、申請資格及方式: (四)住宿優惠: 1. 凡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學生,舊生每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新生於每年8月10日前提出申請。 2. 低收入戶學生減免住宿申請:每學期錄取住宿費減免名額依學校核定(全部減免及半額減免兩類),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70分以上,並參考其參與社團表現、宿舍服務學習情況,依績優情況依序錄取。 3. 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住宿申請:每學期錄取住宿優先名額依學校核定,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70分以上。 六、核發方式: (四)「住宿優惠」: 1. 低收入戶學生減免住宿費: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申請住宿費減免,以宿舍一般房為計,全部減免及半額減免名額依學校核定;但學生須參加基本生活服務學習,配合學校安排宿舍服務事項,未完成基本生活服務學習者下一學期不得再提出申請,並得追繳已減免費用。 2. 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住宿申請: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申請住宿優先,以宿舍一般房為計,每學期錄取住宿優先名額依學校核定。 七、生活服務學習範圍: (一)服務學習: 1. 符合教育部弱勢生一至五級資格者及低收入戶免費住宿生,在申請學年度內必須參加基本生活服務學習,其服務學習時數第一至五級均為30小時;低收入戶學生減免住宿費服務學習時數視每學期住宿公告一般房減免額度除以200核計。 2. 弱勢學生服務學習範圍以校內系所單位為優先,服務地點以一個單位為原則,凡列入本校必修零學分之服務學習課程、營利性組織或機構服務時數皆不予認列。免費住宿生以學校宿舍服務學習為範圍。服務學習應依照本校服務學習手冊確實執行、登載服務項目、時數,併送課外活動指導組作為考核依據。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申請同意書(100學年度起適用版本) □大學部,補助金額6,190元;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30小時。(全免) □大學部,補助金額3,095元;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15小時。(半免) □研究所,補助金額8,640元;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43小時。(全免) □研究所,補助金額4,320元;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21小時。(半免)
十、核發方式: (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本校低收入戶學生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申請住宿費減免,安排免費住宿學生宿舍(一般房);但學生須參加基本生活服務學習。 十一、生活服務學習範圍: (一)基本生活服務學習: 1. 符合教育部弱勢生一至五級資格者及低收入戶免費住宿生,在申請學年度內必須自發性參加基本生活服務學習,並繳交服務學習心得報告。 2. 弱勢學生須繳送不同類型之服務學習心得報告,第一級及第二級3篇、第三級2篇、第四級及第五級1篇;低收入免費住宿生1篇,並依照本校服務學習手冊確實登載服務項目、時數,併送課外活動指導組作為考核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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