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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1 13:09:24瀏覽436|回應0|推薦0 | |
100年9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3月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住宿優惠: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另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 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 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 前開學生應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應服務時數及內容另依宿舍申請公告辦理。 4. 申請時間及相關規定依學校受理單位(學生宿舍服務中心)公告為準。 100年9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住宿優惠: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另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 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 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 前開學生應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應服務時數及內容另依本校「申領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及免費住宿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要點」辦理。 4.申請時間及相關規定依學校受理單位(生輔組宿舍服務中心)公告為準。 一、為照顧弱勢學生,鼓勵安心向學,培養自立自強與服務之精神,爰依教育部「大專弱勢助學計畫」制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申領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及免費住宿之學生(宿舍幹部除外)。 三、實施期程:自核准開始至隔年 四、申領弱勢助學金須配合執行生活服務學習,其時數如下: (一)領有第一級助學金者,須生活服務學習66小時。 (二)領有第二級助學金者,須生活服務學習50小時。 (三)領有第三級助學金者,須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 (四)領有第四級助學金者,須生活服務學習30小時。 (五)領有第五級助學金者,須生活服務學習20小時。 五、免費住宿生服務時數依宿舍收費標準對照第四條之補助金額,以較接近但不超過補助金額為原則。 六、服務學習內容如下: (一)校園環境清潔。 (二)協助行政、教學工作。 (三)社區公益服務。 (四)未列於前項者,申請單位必須於活動日開始10天前陳報學務處核准,始認證服務時數,逾時不予認證。 七、申領弱勢助學金學生得選擇服務學習單位,經由該單位核可後,由該單位提供生活服務學習之勤前教育及安排,並由該單位主管負責考核。服務單位每月提供承辦單位(生輔組)服務學習同學時數認證與工作成效。 八、服務學習綜合考核區分下列三級考核等第: (一)優等:綜合考評為「優等」者,於次學年度減少原服務時數10%。 (二)普通:綜合考評為「普通」者,次年服務學習時數不予加減。 (三)劣等:綜合考評為「劣等」者,次年不得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九、學年度應服務時數必須於當學年度執行完畢,未完成者除不得申請次年度本計畫助學金或住宿外,並依校規懲處。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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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