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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住宿優惠相關規定(100年11月)
2012/06/21 08:20:45瀏覽173|回應0|推薦0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要點

96.11.21獎助學金審查會議修正通過

97.9.24獎助學金審查會議修正通過

100.11.23獎助學金審查會議討論通過

(原「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廢止)

住宿優惠:優先分配住宿床位並得免繳住宿費用

且須參與愛舍服務工作20小時

相關規定:

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免費住宿者,須配合學校安排從事宿舍服務工作;未完成服務工作者,自次學期起取消優先保障住宿權利。持有中低收入戶補助證明者,僅提供優先分配住宿床位,仍須繳納住宿費用。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學生宿舍住宿申請及輔導管理辦法

101.4.11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2條 本校大學部學生除設籍臺北市及新北市淡水區、新店區、中和區、永和區、板橋區、三重區、蘆洲區者均可提出申請(一年級新生仍受戶籍地限制),並依下列優先順序分配住宿: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家境清寒並持有地方縣市政府低收入戶補助證明者,可申請免費住宿,但須於學生宿舍擔任每學期服務工作20小時;未完成服務工作者,自次學期起取消優先保障住宿之權利。

三、持有地方縣市政府中低收入戶補助證明者。

四、原住民保送生。

五、金、馬及離島地區保送生。

六、僑生、陸生及外籍生。

七、學治會會長、副會長、器材部部長;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系學會會長、伙食委員會主委、宿舍舍長及宿舍服務組、校園守望隊。

八、學生宿舍網路服務小組同學。

九、一年級及轉學新生。

(以下略)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學生宿舍住宿申請及輔導管理辦法1010411修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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