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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1 08:20:45瀏覽173|回應0|推薦0 | |
96.11.21獎助學金審查會議修正通過 97.9.24獎助學金審查會議修正通過 100.11.23獎助學金審查會議討論通過 (原「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廢止) 住宿優惠:優先分配住宿床位並得免繳住宿費用 且須參與愛舍服務工作20小時 相關規定: 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免費住宿者,須配合學校安排從事宿舍服務工作;未完成服務工作者,自次學期起取消優先保障住宿權利。持有中低收入戶補助證明者,僅提供優先分配住宿床位,仍須繳納住宿費用。 101.4.11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2條 本校大學部學生除設籍臺北市及新北市淡水區、新店區、中和區、永和區、板橋區、三重區、蘆洲區者均可提出申請(一年級新生仍受戶籍地限制),並依下列優先順序分配住宿: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家境清寒並持有地方縣市政府低收入戶補助證明者,可申請免費住宿,但須於學生宿舍擔任每學期服務工作20小時;未完成服務工作者,自次學期起取消優先保障住宿之權利。 三、持有地方縣市政府中低收入戶補助證明者。 四、原住民保送生。 五、金、馬及離島地區保送生。 六、僑生、陸生及外籍生。 七、學治會會長、副會長、器材部部長;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系學會會長、伙食委員會主委、宿舍舍長及宿舍服務組、校園守望隊。 八、學生宿舍網路服務小組同學。 九、一年級及轉學新生。 (以下略)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學生宿舍住宿申請及輔導管理辦法1010411修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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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